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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4-03 关注  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开展科普工作,推进区域科普能力建设,保障科普事业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科普项目”)是指为推进本区科普工作和科普事业发展而获得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立项和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科普项目的类型包括:

  (一)科普设施类。主要包括科普教育基地、社区创新屋、科学商店、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科普示范街道、科普示范社区、科普惠农基地、科普居委、科技教育特色示范学校、青少年科技科普活动室以及科普画廊、电子屏等社区科普设施的建设(培育)、提升改造、考核评估和配套资助等。

  (二)科普活动类。主要是指面向各类人群开展的综合性和专题性活动,包括科普宣传、科普展示、科普培训、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科普交流与合作活动等。

  (三)科普传播类。主要是指各类专业媒体科技传播渠道、新媒体及互联网科普平台的建设、更新和维护等。

  (四)科普创作类。主要是指科普图书、展教具、影视、剧目等各类科普内容作品的设计、创作和普及推广。

  (五)其他各类以项目形式资助开展的科普工作或按照市级有关规定、对市级科普项目的配套资助。

  第四条 区科协是科普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科普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接受区科协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报、立项与实施

  第五条 区科协根据年度科普工作部署,确定当年度拟资助的优先领域和重点方向,拟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和机构均可自愿申请科普项目资助,不接受个人申报。

  申请科普项目资助可以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独立申报,也可以是多个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必须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申请单位应具备较好的项目基础和实施条件;具体条件由区科协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特色。对注册在虹口区的申报单位以及影响面广、综合效果好、契合虹口区科普特色和优势的项目给予优先资助。

  (二)公开透明。科普项目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绩效考核公开透明,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注重绩效。注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切实发挥科普项目在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促进科普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区科协视情况对所立项的科普项目开展绩效评估。

  第八条 科普项目的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单位,根据区科协发布的年度科普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填写《上海市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资助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二)形式审查。区科协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申请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等。

  (三)专家评审。区科协邀请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普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区科协主席办公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资助的项目及经费资助额度。

  (四)立项资助。对拟立项资助的项目经向全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立项资助。

  第九条 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区科协相关要求提交《上海市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资助项目计划任务书》。

  对获得区科协财政资助的项目,按财政相关规定及程序拨付相关费用。其中,资助经费>5万元的项目,在立项时拨付70%,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30%;资助经费≤5万元的项目,在立项时一次性拨付全部经费。

  第十条 区科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科普项目的执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日常检查或中期考核。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参加中期检查而未参加,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终止执行,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未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上海市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资助项目计划任务书》推进项目实施,不得自行调整或延期。

  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或延期的,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原定完成日的3个月前向区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协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延期,且资助额度需重新审核,否则以原定的完成日为项目终止日。

  第十二条 因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承担科普项目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不可抗力,区科协采取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处理。

  项目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区科协提出申请,区科协进行清查处理,并停拨经费。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形成的资产视情况予以追回。

  第十三条 科普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之内,应将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等以书面形式作出总结,并报送区科协,同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

  区科协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方式包括现场考察,会议集中汇报,材料审核等。区科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的跟踪管理及信息记录,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尾款不再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未使用经费。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普工作开展密切相关的各项费用。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上海有关法律法规及区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坚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遵照《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修缮费、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一)劳务费是指科普项目直接参与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引进人才或临时聘用人员(含志愿者)的费用。劳务费资助的总额控制在申请项目资助总额的30%以内;其中,科普活动类、科普创作类项目的劳务费支出参照市科技计划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课题)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总额控制在申请资助经费总额的50%以内。

  (二)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所需的科普展品、教具的购置、制造费用以及现有科普展品教具的使用费及租用费。

  (三)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业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费用。打印、复印、印刷、制版、拍摄、文献检索入网费及书籍购买费等各项费用可在该项预算中列支。

  (五)会议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家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日期,并提供详细说明。专家咨询费原则上按国家、上海及区有关标准执行。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上海及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修缮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以及直接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科普展示场所改装费及设备维修费等。

  (八)管理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现有仪器设备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申请资助的管理费不得超过申请项目资助总额的8%。

  (九)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以外的经费支出,数额较大时应作详细说明并单独列示。

  项目经费不得列支土建工程费、旅游费、招待费以及其他各类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市、区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负责制。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确保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经费预算,确有必要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按《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由承担单位按照规定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九条 科普项目在申报、受理、评审、批准、验收等过程中,全程接受中共虹口区科技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清册,加强项目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承担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

  项目经费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获得资助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对外发布、宣传、组织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明为“区科协科普专项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体或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科协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不通过验收、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的;

  (二)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力,给项目经费造成损失或浪费的;

  (五)没有合理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的。

  第二十二条 对完成科普项目情况较好的单位,在今后申报科普项目时将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虹科协〔201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