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拓宽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投资渠道,推动社区集体经济由单一的租赁型向投资、服务、管理型实体经济转变,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国资委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和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专项扶持项目类型和支持条件按如下规定执行。
1.开发建设及改造类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单独或联合改造、开发建设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产业载体用于发展工商业、科技创新、文化创意、文体旅游、教育培训、医疗养老等项目给予50%的贷款贴息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其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或改造费用3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其改造、招商期间实际租金损失(按原租赁合同计算)5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其他租金损失扶持不重复扶持。
2.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类
(1)配合政府业态整治。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积极配合政府开展重点区域业态整治或市容环境提升,造成公司租金损失的,给予其改造、招商期间实际租金损失(按原租赁合同计算)5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与其他租金损失扶持不重复扶持。
(2)清理淘汰低端企业。按政府要求清理淘汰低端企业(不含无证无照企业),造成公司租金损失的,在其新引进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的高端产业项目时,给予其改造、招商期间实际租金损失(按原租赁合同计算)5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与其他租金损失扶持不重复扶持。
3.为企业配套类
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合办社区服务实体,为区内大企业、工业园区提供商业休闲、餐饮、员工公寓、教育培训、医疗卫生、文体娱乐等配套设施及服务,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项目投资额3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配合政府建设类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积极配合政府主导的拆迁、土地整备、城市更新、重大项目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造成的实际利益损失给予扶持,一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打造产业集聚基地、专业市场及公共服务平台类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为家具、眼镜、珠宝、玩具、工艺品等优势传统产业打造产业集聚基地、专业市场;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以各种方式合作建设研发平台或科技创新载体,或者为建设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提供物业保障或配套服务的,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费用3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物业管理提升类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管理经营实体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对其设备购置、资质提升等给予资金扶持,给予其为扩大业务而进行的投资额2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改革发展类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开展政经分离、发展规划、股权改革、转型发展、规范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用提升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等改革工作经费给予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企业能力倍增类
(1)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结合产业规划和自身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创新产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等项目,对其策划咨询、产业与空间规划等项目前期费用给予5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涉及区属国有企业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达成的综合整治合作项目,不受50%的比例限制,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的经费,用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培训、考察、政策调研、评价审查、互动交流等工作。
9.支持社区服务平台建设类
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的经费,用于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招商引资服务平台、学习培训服务平台、社区经济转型引导合作平台、“三资”管理交易服务平台等,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管理和发展信息服务。
(二)激励项目类型和支持条件按如下规定执行
1.打造知名品牌类
对发展特色产业、创造知名品牌,实现“一街一特色、一社区(居民小组)一品牌”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激励之外,额外给予以下资金激励:属国家级知名品牌的激励300万元,属省级知名品牌的激励200万元,属市级知名品牌的激励100万元。
2.引进优质产业类
引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结合规划和产业定位,利用公司集体物业引进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为区内大企业、大项目配套企业;发展现代商贸、物流、金融、文化、网络信息等产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每新增1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或高端服务业企业(不含低端环节),属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激励;属省、市、区一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激励。
3.招商引资类
鼓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利用集体物业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企业(不含低端环节)。每年新引进上述项目且使用公司集体物业总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每个公司激励10万元;每年新引进上述项目且使用公司集体物业总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每个公司激励30万元(以上2个项目不重复激励)。
4.投资实体激励类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投资参股或以土地物业作价入股高科技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投资参股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优势企业的,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投资额20%的激励,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综合管理激励类
对积极主动做好社区“三资”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应用管理工作,数据完整、更新及时、信息公开、管理规范,且连续两年未发生因公司原因导致的股东投诉上访事件和未参与违建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给予激励,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重点社区转型发展项目类
对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参与的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并具有示范意义的重点转型发展项目,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的,给予特殊支持激励,不受以上支持标准限制。
第五条 对上年度股民人均集体分配低于8000元(含8000元)的欠发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扶持资金额度可以在第四条所规定扶持或激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支持项目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发建设及改造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有关资质文件;
(五)施工或租赁合同;
(六)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项目支持条件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先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由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街道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经街道办审核符合政策规定且资料完备的报区国资委受理。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八条 区国资委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九条 审核通过或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国资委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报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款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