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信息化委员会奉贤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奉贤区信息化委员会奉贤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依据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根据区委、区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奉委[2012]33号)文件精神,根据具体情况对注册在本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进行专项奖励,引导企业做强做大,促进奉贤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项目及额度
1、对新获得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或资质升级的企业,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额度:
(1)新获得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新获得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新获得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
(4)新获得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通过中国版权局软件著作权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奖励额度:
(1) 软件著作权费用,按中国版权局发票金额进行奖励。
(2) 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按代理合同及发票的金额进行奖励,获得一张证书计算为一项,单项的代理费用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不超过2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奖励。
3、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服务项目,获国家级专项资金扶持的,一次性奖励扶持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一次性奖励扶持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相关项目已获得区级财政配套资金或奖励的除外)
4、参加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并通过评估认证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奖励额度:
(1) 软件企业评估,按中国软件企业评估联盟收费发票金额进行奖励。
(2) 软件企业评估的专项审计费用,按照合同和发票金额进行奖励,单项的审计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奖励,不超过5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奖励。
(3) 软件产品评估,按中国软件企业评估联盟收费发票金额为准。
(4) 软件产品评估的软件产品测试费用,按照合同和发票金额进行奖励,单个产品的测试费用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不超过2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奖励。
三、申报材料
1、 新获得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或资质升级的企业
依据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查阅)、复印件2份(留档)
(2)国家、市级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查阅)、复印件2份(留档)
(3)企业的申报表
2、软件著作权费用及其相关费用
依据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查阅)、复印件2份(留档)
(2)软件著作权证书原件(查阅)、复印件2份(留档);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发票原件(查阅)、复印件2份(留档)。
(3)代理合同复印件2份、代理发票原件(查阅)、复印件2份(留档)
(4)企业的申报表
3、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服务项目,获国家级专项资金扶持的,一次性奖励扶持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一次性奖励扶持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依据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查阅)、复印件2份(留档)
(2)国家、市级部门相关文件的原件(查阅)、复印件2份(留档)
(3)上级部门扶持资金到账凭证原件(查阅)、复印件2份(留档)
(4)企业的申报表
4、软件企业评估、软件产品评估及其相关费用
依据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查阅)、复印件2份(留档)
(2)软件企业评估证书原件(查阅)、复印件2份(留档);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发票原件(查阅)、复印件2份(留档)。
(3)软件产品评估证书原件(查阅)、复印件2份(留档);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发票原件(查阅)、复印件2份(留档)。
(4)专项审计合同复印件2份、发票原件(查阅)、复印件2份(留档)
(5)产品测试报告或合同复印件2份、发票原件(查阅)、复印件2份(留档)
(6)企业的申报表
四、申报周期
每年按上下半年两个周期进行申报,上半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下半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截止日期前15天内产生的项目可延至下一周期进行申报。
五、申报受理
由奉贤区信息化委员会综合管理科接受申报材料并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