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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本市设立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加强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与使用,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以项目为依托,形成由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构建领军人才资助服务工作体系,加快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
二、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面向所有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纳入上海领军人才“国家队”、“地方队”和“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重点资助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后备队”中的优秀拔尖人才。“国家队”层次人才在团队建设、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三、资助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两个优先”发展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资助原则是:
(一)重点学科、领域、行业优先资助;
(二)达到或攀登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
(三)创新团队优先资助;
(四)产学研结合项目优先资助;
(五)分类分级资助。
四、资助资金
(一)资助额度。按照基础研究类(A类)、应用开发类(B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经营管理类(D类)等不同类别,分类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行资助,并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资助额度为:
1、基础研究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
2、应用开发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
3、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4、经营管理类(D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效显著、团队创新能力强、人才数量充足、梯次结构合理的,由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可以高于上述各类上限,进行特别资助。
(二)资金主要用途。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自身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的经费。
(三)资金拨付方式。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一次核定,根据培养周期、资金使用计划和定期考核情况,按年度或一定周期拨付。预留20%作为终期考核奖励资金。
(四)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必须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匹配比例不低于1:1。
(五)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领军人才对资助经费拥有充分的自主支配权。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专项资助申请时间不受限制。市人事局每年对资助申请组织2次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由领军人才个人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领军人才,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明确所申请资金的申请额度、主要用途、具体计划和使用时间。
(二)单位推荐。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团队建设和申请项目等情况,对申请资金的必要性予以确认,并根据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计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对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明确配套资金来源及数量,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推荐。
(三)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受理各单位上报的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事局。中央在沪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的领军人才申请专项资助的,其资助申请及单位推荐材料,也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受理、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事局。
(四)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对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人事局拟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
(五)公示确认。拟定的资助名单在上海市人事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发出通知,确认资助计划,下拨资助经费,由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六、考核和管理
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
(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对专项资助做好管理工作,结合年度、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对经费使用情况作出评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报市人事局。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协助市人事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事局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年度绩效评估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拨付下年度经费。对中期评估绩效合格者,可转入下阶段培养资助。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当,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要撤销资助计划,追回所提供资助等。
(三)对资助对象工作变动、单位改制、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向市人事局报告。市人事局视情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
(四)资助对象在培养周期结束后,在由所在单位做好人才培养情况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的同时,提交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资金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视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事局审核。
七、其他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领军人才“后备队”资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