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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做好支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政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0 浏览量:170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 申报日期 : 2016-04-20/2016-07-31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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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支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政策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关于支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奖励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同时,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为上限,从省级设立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奖励对象

  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认进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的企业;

  (二)发生研发投入并实际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


  三、工作程序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于每年1月底前(2016年为4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更新)辖区内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名单。

  (二)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对各地报送的企业培育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进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更新)并于每年3月底前(2016年为6月底前)予以发文公布,享受培育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一个纳税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退还给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备案申请时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6月底前(2016年为7月底前),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资金申请(附件1),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加盖主管国税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或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主表)、封面及其附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附表)。

  (五)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设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企业申报的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与申请奖励金额数,并于7月底前(2016年为8月底前)汇总(附件2)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公布获得奖励企业名单及其奖励金额,于每年9月30日前,从省级设立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专项资金中安排下达。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通过宣传、集中辅导、发放宣讲资料等形式,运用电视、网络媒体等载体,加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相应奖励政策的宣传解读。

  (二)省财政厅将会同税务、科技等部门加强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奖励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除了补缴相应税款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科技部门,由同级财政、科技部门上报省财政厅、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厅将追回财政奖励资金;对恶意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企业三年内各项财政奖补资金的申请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2016-2020年度。

  附件:1.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资金申请表

  2.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资金汇总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0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