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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于:2017-01-19 关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6〕102号),结合《在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实施办法》(闽科企金〔2011〕7号),为做好201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工作组织

  1.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福建省辖区内(厦门计划单列市除外)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对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委托核查的验收项目进行调查,并按要求提出结论性建议。其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福建资金中心”)负责。

  2.各设区市科技局受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协助做好国家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保证项目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并对验收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二、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在项目执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验收材料要求”在线填写项目验收材料,同时将验收项目纸质材料经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报设区市科技局。

  (二)设区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报送福建资金中心。

  (三)福建资金中心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对验收材料齐备的,由省科技厅组织、设区市科技局协助参加的项目现场验收会;对验收材料不齐备的,由设区市科技局督促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三)相关附件:

  1.《技术创新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附件)原件,审计报告应重点关注对中央财政资金支出情况的审计,并加盖骑缝章、审计单位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2.技术创新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本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测试报告、新药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项目已有产品、样品或样机的应附照片;

  3.项目执行期内中央财政资金的研发支出财务辅助账;

  4.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和验收时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原件,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项目产品30%销售发票清单。


  四、验收工作要求

  (一)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人及以上构成,其中应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技术专家不应少于3名。验收专家应熟悉项目的技术、市场状况。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每次只能选1人参加验收专家组。所选专家与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和直接隶属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二)验收专家组应在实地检查的基础上,严格对照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合同》的各项指标内容,对项目进行客观评价。验收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不得干预专家独立打分和评价。

  (三)设区市科技局协助做好项目现场验收工作,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在线填写专家验收意见及分数,并依据项目现场考查情况及专家验收评审意见,对验收项目提出设区市科技局的审查意见,形成项目监理单位验收意见表,签章后连同验收会相关资料及完整并胶装的验收资料及时报送福建资金中心。

  (四)福建资金中心依据专家验收评价意见、专家评分、设区市科技局验收审查意见,结合实地检查情况,形成项目验收结论,经省科技厅审批后,报送国家基金中心备案。

  (五)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原则上作为不通过验收处理。

  (六)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履行项目合同义务积极配合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完成验收工作。严重逾期未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或在验收环节严重造假的企业,将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五、联系人

  裴天养 0591-87801806 林 铭 0591-87304750

  附件: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