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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上海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4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6〕88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6〕398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78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追溯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本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追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要求按照《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商运行〔2016〕297号)执行,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设全市统一的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上海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属于政府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包括整合各政府相关部门的追溯管理系统,以及升级原有上海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和上海酒类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形成全市互联互通的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建立追溯管理平台发生的系统开发、升级,追溯设备购置、安装调试,软件测评、安全测评,相关制度与标准制定,咨询、监理、审计等由追溯专项资金全额安排。
(二)支持肉类蔬菜和中药材追溯系统建设。肉类蔬菜和中药材追溯属于企业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对开展肉类蔬菜和中药材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中,企业发生的系统开发、升级、追溯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数据接口、认证、监理等给予重点财政补助。
(三)支持特色产品追溯系统建设。特色产品追溯属于企业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对开展酒类、豆制品、熟食制品、宝玉石等特色产品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中,企业发生的系统开发、升级、追溯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数据接口、认证、监理等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四)支持乳制品全过程信息追溯系统建设。乳制品追溯属于企业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对开展乳制品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中,企业发生的系统开发、升级、追溯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数据接口、认证、监理等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五)支持第三方追溯服务平台建设。第三方追溯服务平台属于企业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对建设第三方信息服务公司及行业协会追溯管理平台项目中,企业发生的系统开发、升级、追溯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数据接口、软件测评、安全测评、认证、监理等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六)支持其他重要产品追溯系统建设。其他重要产品追溯属于企业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对开展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药、肥料、种子、电梯、气瓶、危险品等重要产品追溯建设项目中,企业发生的系统开发、升级、追溯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数据接口、认证、监理等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七)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上海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上海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由政府扶持,所需资金由追溯专项资金全额安排。
(二)其它重要产品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除上海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外的其它重要产品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由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采取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并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方法,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追溯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企业,其追溯数据应当实现与上海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和共享。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按照市商务委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要求进行认真核实把关,经初审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及加盖公章,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委。
(二)项目评审。由市商务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申报工作评审会,提出评审意见,并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三)项目公示。市商务委在门户网站对列入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四)审核拨付。列入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承担主体按计划实施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并将项目验收意见上报至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分批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审计等工作。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追溯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在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规范。
(二)实际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三)建设内容应符合《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商运行〔2016〕297号)有关要求。
已获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同类项目(不包括升级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其他专项、行动计划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在审计、稽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单位不得申报。
第七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追溯专项资金的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主要体现拟重点推进示范项目的重要性、必要性、创新性和可行性。
(一)上海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项目承诺书、企业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资金额等。
(二)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目标、系统架构、主要任务、组织实施、建设团队、项目建成后的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等。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投资资金情况、预算资金用途及细化方案等。
(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注册商标、品牌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等。
各项目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监督和管理)
市商务委应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调整,并向财政部、商务部反馈。使用追溯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及时总结示范项目发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项目推进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第三方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对追溯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查。
追溯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凡使用追溯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商务委及时报告。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除追缴财政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将取消其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提供上海商务诚信平台,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根据《市商务委关于开展上海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商运行〔2016〕393号)要求,2015年1月1日以后实施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