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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工业设计提升扶持办法
南府〔2018〕34号
2018年7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培育壮大工业设计服务平台(企业),降低我区制造业企业嫁接国内外优质工业设计资源成本,以工业设计广泛应用推动我区制造业优化升级,助力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采用事后扶持模式,对我区企业、科研院校、行业协会和商会购买优质工业设计服务进行扶持,对我区重点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已发生的工业设计服务项目及获得国内外工业设计奖和设计专利奖的优秀企业进行奖励,快速推动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工业设计服务平台是指具有整合工业设计供需资源、提供各类工业设计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能力的企业。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遵循如实申报、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重点工业设计平台资质认定
第五条 我区重点工业设计平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佛山市南海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且企业团队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以社保和劳动合同为准);
(三)具备标准化产品设计报价体系;
(四)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工业设计企业,或由具有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信部认定)资质的工业设计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六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南海区重点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征集指南,明确具体要求,全年内均接受设计服务平台申报。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一次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后报区政府审批,最后公布具体名单。
第七条 拟认定的重点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公示时间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署名形式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区科技主管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经公布的重点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应保证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扶持项目及额度
第九条 专项扶持资金每年总额度为3000万元,采取先到先得方式,当年额度用完即止。
第十条 对南海区内企业、科研院校、行业协会和商会等购买重点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的工业设计服务给予补贴:
(一)购买服务方为南海区内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北斗星”企业、“南海制造业全国隐形冠军”企业、“雄鹰计划”重点企业的,按工业设计服务项目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可累计享受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二)购买服务方为南海区内科研院校、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类型企业的,按工业设计服务项目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科研院校、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类型企业年度可累计享受补贴上限为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重点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做大做强。如重点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为南海区外佛山市内制造企业、科研院校的,则按工业设计服务项目金额的20%对重点工业设计服务平台进行奖励,每一服务对象,服务平台年度可累计享受奖励上限为30万元。本条款扶持资金每年总额度为500万元,当年额度用完即止。
第十二条 奖励南海区内企业以设计主体身份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奖和设计专利奖奖项评选,对获得以下奖项的进行奖励:
(一)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
(二)获得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金奖以上)、国家级工业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金奖以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三)获得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银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银奖、IDEA奖(银奖以上)、G-MARK奖(金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四)获得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国际设计奖、红星奖、IDEA奖、G-MARK奖其它层次奖项的,每项奖励1万元。
单个工业设计作品同类别奖励只可申请一次。本条奖励的申请时间为自奖项评委会发布获奖公告之日起180天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扶持申请流程
第十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扶持资金报批、资金发放及监督工作。区科技主管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受托单位)负责扶持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申请主体可按服务合同已发生的阶段性付款申请相应扶持,每月25日截止当月扶持资金申请。先由受托单位受理和形式审查,然后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再报区政府审批,最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的批复提交区财政局发放。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清单
(一)享受第十、十一条的:
1.资金申请表;
2.重点工业设计服务平台(企业)和服务对象签订的产品设计合同书;
3.服务已交付证明材料或阶段性成果完成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样品、验收文件等);
4.服务发票;
5.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文件。
(二)享受第十二条的:
1.资金申请表;
2.获得相应奖励的证明材料;
3.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受托单位应每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申请数量、申请明细、双方签订的合同电子文档,以及扶持资金使用金额、产生的成果等数据。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对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追回骗取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其科技项目和政府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重点工业设计服务平台进行督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平台进行警告或撤销;对虚构服务项目行为,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本扶持办法申报指南,明确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