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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制造强市战略,强化招商引资力度〉支持重大项目落地,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依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7〕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7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下称“发展基金”)由巳设立的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的基金组成。
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的基金是指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中,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特别是广州“中国制造2025”重点产业领域,与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共同成立的子基金。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按照已有的《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三条 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滚动支持”原则使用。发展基金的规模按市工信委资金预算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纳入市国资系统考核,原则上按不低于4倍的杠杆比例吸引其他资本放大。
第四条 发展基金的托管、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发展基金采用委托管理的形式,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选确定受托管理机构或经市政府批准指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市工信委审核子基金的组建方案,制定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市工信委对子基金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进选确定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入资格的公司,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企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相关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五)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六)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出资资金;
(七)其他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发展基金进行管理。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与合作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代表发展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对子基金进行投后,管理监督;
(二)根据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开设资金管理专户;
(三)根据本细则、协议及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的指导操作发展基金的退出相关事宜;
(四)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
第八条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我市境内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发展基金专户p对受托管理的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记录;
(三)优先考虑与相关政府部门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
第三章 子基金组建与运作
第九条 市工信委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发展实际,结合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机构尽职调查的意见,确定子基金合作机构。
第十条 子基金原则上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发展基金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发展基金出资额的两倍,主要投资于广州“中国制造2025”重点产业领域及相关园区载体建设等领域。
第十一条子基金合作机构名单经公示及市工信委审批后,由受托管理机构与拟选定的子基金合作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签订《合伙协议》等法律文本。在市财政局将年度发展基金出资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后,由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募资和设立;按有关规定履行发展基金出资手续,并对子基金进行投后和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 子基金须在我市注册。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签署后的两年内到位,可分期缴纳。发展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3且其他出资人完成对应比例出资后,方予以缴付。
第十三条根据市工信委要求,为保证政策导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具体约定,由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在子基金偏离政策导向或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但不参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务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五条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发展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发展基金份额的权利。发展基金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发展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已获得累计分红高于同期国债收益,转让价格参照发展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国债收益,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国债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发展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
第十七条发展基金退出回收的资金(含分红)应进入受托管理机构开设的资金专户,专户内所有资金由市工信委滚动安排。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市工信委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在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管理费按上年度发展基金实际管理投资额的1.5%核定。
第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如出现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被撤销、解散、破产等,不再具备本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3 未按照本细则及委托协议履行义务等情况的,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进选符合条件的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子基金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投资项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后及时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市工信委监管中发现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应当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受托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3受托管理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