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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

发表于:2017-09-20 关注 

 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

  东府办〔2017〕124号

  2017年9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相关系列文件精神,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打造东莞上市板块,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配合我市企业“倍增计划”以及建设金融强市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本办法中所提及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筛选出来,并经市政府发文确认的拟上市企业。

  第三条 进一步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评审、认定制度。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滚动建立上市后备企业队伍,构建企业上市平台,加速打造产业、产品、品牌优势,提升行业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加强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分类指导。对盈利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企业,要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重点扶持培育;对基础较好但是规模偏小的企业,要帮助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壮大企业实力,鼓励企业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利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等多种方式实现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接;对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辅导,实现申报上市。

  第五条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的认定、核实、奖励与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

  第六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组织管理。对东莞市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培育,实行政府统筹、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监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各自行业企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受理金融企业的申请;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内资工业企业、信息产业企业和生产服务业企业的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市商务局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的申请;市国资委负责受理市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的申请;市农业局负责受理农业企业的申请;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负责受理园区内企业的申请。企业申报过程中出现行业主管部门交叉的,由企业自愿选择申报部门;主管部门难以界定的,可以直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程跟进服务其培育企业的上市及利用资本市场工作。

  本办法中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市府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局等部门。

  第七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企业董事会已通过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质的券商、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中一家或以上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尽职调查报告。

  (三)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

  (四)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流程

  (一)拟上市企业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

  (二)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拟上市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的实际及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出具是否同意推荐其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初审意见。

  (三)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拟上市企业申报资料及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走访,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企业,经征求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意见后,对相关企业进行认定。

  (四)经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须通过“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将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审定并发文确认。

  (五)已向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或已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不需经过现场初步评审、征求意见和公示,自动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享受上市后备企业同等待遇;由企业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发文确认。

  (六)申报企业未能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但经领导小组同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以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第九条 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管理

  (一)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的,相关职能部门为其设立“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对于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并提供办事优先服务,加快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全程跟踪和积极协调,优先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因重大技术性难题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企业或上市辅导机构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线索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我市利用资本市场情况。市政府定期对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成绩显著的镇街、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章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措施

  第十条 在“科技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项目经费,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通过上市融资等多种方式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十一条 上市前奖励。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上市后首发融资奖励。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融资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 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贴息。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非上市企业,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50万元。

 

  第四章 奖励流程及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应首先向各镇街(园区)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将申报资料报送市府金融工作局。

  第十七条 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八条 市府金融工作局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政府的批复,依照规定的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一年内向市府金融工作局(各镇街、园区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按照常年受理申请、分批拨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如申请总额超出本年度本项目市财政预算安排计划,按照先申请先拨付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企业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获得过市财政培育资本市场项目经费资金奖励或资助的,则在申请奖励金额中作相应的扣减。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或成功上市(含转板),可参照本办法上市前奖励、上市后奖励的政策予以奖励,但最高奖励额度中应扣除其已经获得的同类奖励部分。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由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作出撤消项目奖励、追缴项目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市政府已颁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上市材料已获证监会受理、成功上市并再融资,成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融资,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适用《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东府〔2015〕37号)、《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33号)相关条款进行奖励。

  附件:1.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2.东莞市培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计划申请书

 

  附件1

  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一、上市前奖励

  (一)《东莞市培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计划申请书》;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三)企业在境内外申请上市,并被正式受理的证明材料;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上市后首发融资奖励

  (一)《东莞市培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计划申请书》;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三)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以及首发融资金额的证明材料;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

  (一)《东莞市培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计划申请书》;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三)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审查意见、核准决定;

  (四)企业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全国股转系统融资奖励

  (一)《东莞市培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计划申请书》;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三)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审查意见、核准决定;

  (四)企业正式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贴息

  (一)《东莞市培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计划申请书》;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三)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由各类发行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实现融资相关证明文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