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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汇算清缴来了,一文梳理税收优惠政策的五个“陷阱”

发表于:2019-03-15 关注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时间又来了,

2018年与汇算清缴有关的新文件就有33个,

政策多,变化大,征管严,

而对于企业来说,

读懂新政,避免陷阱,

减少涉税风险成了当务之急。


现在,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下新政中

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事项调整”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吧!

一、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关键点不能错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注意事项

(1)资产范围仅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

(2)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

TIPS:
1、“新购进”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
2、“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视同购进。

(3)不及时享受,相当于放弃优惠;

1、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为避免恶意套取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2、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4)2018年12月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得扣除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即2018年12月购入的固定资产,只能在2019年度扣除。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分顺序

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

(1)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加了结转扣除的规定,但是仅限连续计算三年,三年中因企业亏损或免税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再结转。

(2)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三、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

(1)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2.5%提高到8%;

(2)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3)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四、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填报要弄懂

财税〔2018〕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注意事项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不得加计扣除,变为准予加计扣除;

(2)只能扣除费用的80%,而不是全部。调整后委托境内研发规定一致;

(3)加计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得2/3,即(2)、(3)取小。

举个例子:假设A企业2018年委托境外B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费用支出是100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210万元,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100 x 80%=80万元)未超过210万元的三分之二(即:210×2÷3=140万元);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按如下填写:

这里要注意的是第38栏“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写的是允许扣除的费用,是计算扣除金额的基数,但是有些会计可能习惯性填写了最终可以扣除的数额,即80×75%=60万元,而这是错误的填报方式。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事项:

1、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不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得、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