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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表于:2019-08-28 关注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人社发〔2019〕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现就《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8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印发。《暂行办法》对工伤预防费的适用范围及原则、管理办法、工伤预防项目的确定及实施等内容做了相关规定。2018年1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服务协议范本(试行)》(人社厅发〔2018〕131号,以下简称《协议范本》),规范各地工伤预防服务协议签订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全面规范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共同研究出台《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总体上遵循国家四部委《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未删除《暂行办法》中的条款。并结合我省基本情况和工作实际,对《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共计有10项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及补充完善的条款;5项新增条款;分述《暂行办法》第十条为《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分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为《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实施办法(试行)》共二十八条。

  需首先作出说明的是:一是《实施办法(试行)》将《暂行办法》中的“统筹地区”修改为“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各设区市)”。这是由于2019年2月18日,《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正式印发,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各设区市不再作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二是修改承担工伤预防工作职责的部门名称。由于国家机构改革,原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改称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厅。

  下面,对主要修改条款和新增条款进行说明解读。

  《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是修改条款。是对《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补充、完善。增加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协调协作工作机制,适时通报共享信息数据,共同做好工伤预防各项重要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是新增条款。因人社部办公厅于2018年12月印发的《协议范本》晚于国家四部委下发的《暂行办法》,故《暂行办法》未涉及规范协议范本内容。因此,《实施办法(试行)》新增此项内容,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要按照《协议范本》执行。

  第七条,修改条款。对《暂行办法》第六条进行修改、完善。要求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项目费用预算执行情况、上年度工伤预防项目绩效考核结果,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

  第九条,是修改条款。在保留《暂行办法》第八条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方式、经费计划、实施时间、绩效目标等内容”。主要是对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具体要求,提高项目实施方案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是修改条款。对《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修改,明确“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应当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直接实施,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旨在强调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应当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直接实施,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有需要的,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这主要是考虑到人社部门对直接实施的项目监管力度更大,监管会更到位,更能够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第十三条,是修改条款。对《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进行修改。《暂行办法》规定“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与省财政厅沟通,省财政厅制定了具体办法,体现在第十三条中。

  第十四条,是修改条款。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修改、补充,增加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满足“合法登记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确保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具有资质,保障预防项目实施水平,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第十六条,是修改条款。在保留《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内容的基础上,增加“评估验收费从工作经费支付”表述。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的,评估验收费从工作经费支付。

  第十八条,新增条款。是对开展评估验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的表述,主要是考虑提高预防项目评估验收质量,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第十九条,新增条款。要求科学制定项目绩效考核目标,并规定了必备的核心指标。旨在提高预防项目评审质量。

  第二十三条,新增条款。要求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情节严重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此条款主要参考《福建省打击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9〕134号),目的是为了加大对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二十五条,是修改条款。是对《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修改。明确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和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细化相关条款具体内容。

  三、出台意义

  工伤预防是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落实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减少经济损失,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是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预防工作,加快全面推动工伤预防工作开展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