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2017年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申报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2017年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1 浏览量:686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7-01-01/2017-12-31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产品认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通知原文

关于2017年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的相关规定,针对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拟如下通知:


  一、认定内容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三、认定要求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认定与审查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政策依据

2018-01-01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