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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政府基础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9-09-27 关注 

  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府基础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对福州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龙头企业提供中、小额贷款,引入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开展的增信合作,建立基于政府、银行、担保公司风险共担的“政银担”合作模式,促进龙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首期一次性安排财政资金1000万元,设立“政府基础风险金”(以下简称“风险金”),作为承贷银行向龙头企业发放贷款的担保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在承贷银行开立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是风险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并管理使用风险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风险金的监管部门,负责风险金的预算安排、银行专户监管和办理风险金核拨报批工作。

第五条 承贷银行按风险金总量的10倍以上额度安排龙头企业贷款,贷款对象为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在福州辖区内正常经营的龙头企业。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的原则,由龙头企业向承贷银行申请,经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符合相关程序的基础上简化手续办理贷款。担保公司按其担保额度的10%在承贷银行存入保证金。

第六条  合作贷款产品要素

1.授信金额: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若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的,贷款额度按抵押额的2倍放大且单户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抵押额以财产的税后评估价值乘以抵押率(住宅70%,其他60%)计算,由担保公司负责办理抵押登记。

2.授信模式:采取单笔授信模式。

3.授信期限:原则上单笔贷款期限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担保费用与还款方式

承贷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升10个基点执行,具体利率水平可根据客户资质、风险大小等差异化确定,定价水平在当期LPR的基础上,上升水平最高不超过55个基点。担保费不超过单笔贷款金额的1.2%。贷款企业可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等额本息还款,具体操作方式由承贷银行与贷款龙头企业商定。

第八条 业务办理

承贷银行与担保公司共同开展龙头企业相关融资服务,互相推荐客户、相互配合,独立开展项目调查,进行项目评审。对承贷银行与担保公司审批通过的项目,双方应将项目审批结果及额度通知对方,由承贷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担保公司简化调查程序,重点负责落实贷款企业财产反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合同。承贷银行需在每月1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上个月成功办理业务的情况,包括不限于放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担保费等。通过该“政银担”合作模式成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得在担保公司同时享受多项信用贷款项目。

第九条  贷后跟踪管理

1.贷款发放后,承贷银行和担保公司应按各自贷后、保后管理程序落实跟踪管理,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可能影响贷款安全重大事件。任何一方发现贷款企业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其他方,对于异常情况经三方协商一致后提出风险处置预案。

2.贷款到期前,承贷银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企业做好到期还款准备,担保公司协助督促落实。

3.市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承贷银行、担保公司两方合作的龙头企业贷款项目进行抽查,每年对担保公司业务操作、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第十条  风险控制

1.贷款项目出现逾期后,银行应于3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担保公司书面汇报情况,同时按照银行相关规定组织催收,市农业农村局、担保公司积极协助催收。

2.担保公司原则上应在项目出现本金逾期30日或利息逾期60日内根据贷款银行的代偿通知,主动一次性代偿贷款项目风险款项的80%(风险金不参与代偿,由担保公司垫付),若未按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代偿,银行有权从担保公司的保证金等相关账户中划扣。

3.担保公司应在银行扣划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若担保公司未按规定补足保证金,银行有权暂停与担保公司开展新的业务合作,但担保公司对已经发生的业务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保证金担保存续期间,除用于贷款清偿之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银行有权拒绝担保公司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等此类的请求。

4.对出现问题贷款或恶意逃避债务的贷款企业,承贷银行、担保公司有权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讨债务。

第十一条  风险承担比例

担保公司代偿贷款项目风险的80%款项后,承贷银行应继续向借款方或第三方清偿债务,担保公司应依法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包括处置抵押财产,市农业农村局应积极支持化解风险。

承贷银行清偿和担保公司追偿收回的款项,扣除必要的追偿费用后,剩余的净敞口部分,作为贷款项目风险净损失,由风险金、承贷银行、担保公司三方按以下比例与方式共担:

1.承贷银行承担贷款项目风险损失的20%;

2.担保公司承担贷款项目风险损失的70%;

3.风险金承担贷款项目风险损失的10%。

贷款项目风险净损失确定后,担保公司应备齐有关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拨付10%部分的风险净损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提出核拨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政府审批办理。

第十二条 对不按期偿还承贷银行贷款与利息、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龙头企业,市农业农村局建议市政府取消该企业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列入失信企业目录(属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建议请示上级部门取消该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承贷银行、担保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备案,定期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并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互助资金池”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