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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0 浏览量:999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 申报日期 : 2017-09-30/2017-11-15
  • 项目类型 :
  • 扶持方式 :

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快速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新时期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我中心将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请你们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的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审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审工作由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本通知要求开展并推荐上报。

  二、申请评定国家级孵化器的机构,成立日期须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发展方向明确,有专职运营团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次,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区县范围内。

  三、申请评定国家级(专业)孵化器的机构,产业集聚度应达到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四、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情况,本次评定工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中第十条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作了以下调整:

  1.在孵企业的在孵时限要求调整为“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2.在孵企业的注册资金要求调整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自营项目(产品)要求调整为“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评审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有关评审专家中至少有一人为非本地区的孵化器行业资深专家。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六、推荐上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地区2016年度纳入火炬统计科技企业孵化器总数的5%,西部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祯,孙启新

  电话:010-88656202,010-88656206

  电子邮箱:liuz@ctp.gov.cn,sunqx@ctp.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孵化器管理处,100045


政策依据

2018-12-14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