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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19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申报增补工作的通知(申报增补)

发布时间:2019-09-30 浏览量:163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9-30/2019-10-25
  • 项目类型 :
      龙头/标杆/骨干/示范企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9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申报增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法》),决定开展2019年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增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行监测

  (一)监测范围。第八轮认定的所有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材料。企业需要报送的监测材料和装订顺序详见《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2019年)》(附件1),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不需报送纸质材料。

  (三)监测程序

  1.企业(含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需登陆“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管理系统”填写监测数据,并打印《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监测表》,连同监测材料报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2.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完整性、系统填报数据与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查,汇总后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3.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形成监测报告,连同企业监测材料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增补申报

  (一)申报条件。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必须符合《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闽农综﹝2019﹞115号)中所列标准和条件。

  (二)申报材料。增补企业需要报送的材料和装订顺序详见《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增补申报材料(2019年)》(附件2)。

  (三)申报程序

  1.企业材料报当地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2.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增补申报材料后,应按《省级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征求当地发改、财政、商务、林业、海洋渔业、人行、税务、供销等部门意见,报县级政府同意后,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正式行文(附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汇总辖区内所有企业的增补申报情况,提出复审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工作要求

  请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于10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徐爱萍(0591-87806729)、林岚剑(0591-87846542)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3号,邮箱:cyh87846542@163.com,邮编:350003。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9月29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