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操作规程(试行)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操作规程(试行)

发表于:2019-08-22 关注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操作规程(试行)

  深龙华科创〔2018〕69号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未获得过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截至企业申报时,认定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九)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八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六)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

  (七)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10%、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上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相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九)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提供);

  (十)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八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市场准入认证激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市场准入认证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申请人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以下市场准入认证或者资质认定证书之一,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或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获得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认证或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获得美国FAA(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

  2.获得1、2、3类新药临床批件;

  3.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4.获得药品生产批件;

  5.获得药品GMP证书;

  6.药品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

  7.药品品种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

  8.获得I类药品包装类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9.获得“军工四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0.经核实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其他市场准入证书。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近2年获得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和机构,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国家级认证和国际认证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认证不超过50万元的激励。获得激励后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激励。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本条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市场准入认证激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市场准入认证激励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如无,可不提供),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本操作规程第三条第(四)款所列市场准入认证证书或者资质认定证书;

  (九)本操作规程第三条第(四)款所列市场准入认证或者资质认定的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十)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市场准入认证激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市场准入认证激励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八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人才与团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

  2.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3.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青年项目入选者。

  4.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及海外高层次A类、B类、C类人才。

  5.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

  (四)本操作规程第五条中团队创办的企业,团队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或者团队的依托单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50%以上且团队为最大自然人股东;首次申请扶持时团队项目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期内。第四章、第五章中人才或团队创办的企业,人才或团队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首次申请扶持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


  第三章 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扶持标准

  第四条 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创办的企业,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扶持。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上述团队,可配套扶持团队创办的企业。

  第五条 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一)在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团队项目年度检查未发现异常的,对团队创办的企业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给予扶持。

  (二)在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结束通过验收后五年内,团队创办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或者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给予扶持。(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三)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和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结束通过验收后五年内,对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扶持不超过本条规定的最长年限和最高金额。

  第六条 本章所述团队创办的企业,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该团队在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立项项目。

  第七条 配套扶持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支出,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条 本章所述研发投入激励前3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且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50%计算,第4年、第5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0%计算。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标准

  第九条 本章所述资助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条 对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研发投入资助,另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7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须符合以下条件:申报之日前2年企业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累计在300万元以上。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4年、第5年继续享受以上扶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第十一条 对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4年、第5年继续享受以上扶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第十二条 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4年、第5年继续享受以上扶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2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第十三条 本章所述人才创办的企业须制定合理的年度发展计划。

  第十四条 本章所述研发投入激励前3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且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50%计算,第4年、第5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0%计算。

  第十五条 本章所述人才创办的企业,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投资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业扶持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所述资助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七条 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是指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年,可在申报之日前3年内)已申请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并通过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但未立项,且团队在其申报深圳市“孔雀计划”所在的高新技术领域小组中专家评审排名前五名且分数不低于60分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十八条 团队创办的企业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其研发及生产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该团队申报深圳市“孔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申请“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的成员与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的团队成员原则上不能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变更人数不能超过团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团队带头人不得更换。

  第二十条 对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研发投入资助,另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7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团队创办的企业第4年、第5年继续享受以上扶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述团队创办的企业须制定合理的年度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述研发投入激励前3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且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50%计算,第4年、第5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0%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述团队创办的企业,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投资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六章 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配套扶持申请书》、《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研发投入激励申请书》、《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如无,可不提供),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认定证明文件及资助合同书;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申请人实际经营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

  (七)申请人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如无,可不提供);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类项目提供);

  (九)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项目中期监理情况报告(项目有中期监理的提供);

  (十一)项目验收情况证明材料(项目已完成验收的提供);

  (十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事业单位同意团队在龙华创办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事业单位的团队创办的企业需提供);

  (十三)申请创新创业团队配套资助还需提供:上级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申请研发投入激励还需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上年度)和相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十五)申请房租(含物业管理费)及装修费扶持还需提供:租房合同、装修合同,房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支付凭证;

  (十六)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申请人严肃对待。


  第七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创新创业团队配套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二)人才和团队创业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三)人才和团队创业研发投入激励: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同一项目只需评审一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四)人才和团队创业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同一项目只需评审一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须组织评审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及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八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创新载体扶持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省、市创新载体配套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创新载体经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立项,上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且上级资助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年,可在申报之日前3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笔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四条 申请区级创新载体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已完成建设目标;

  (三)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五)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五条 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

  (三)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五)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六条 申请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

  (六)申请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扶持的企业,需已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工作指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建设内部研发机构,且在《通知》印发之日后、申请之日前2年内向政府统计系统报备设立研发机构,并经统计部门审核首次纳入统计;

  (七)申请工业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扶持的企业,需已根据《通知》要求对内部研发机构进行提升。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3000万元的配套扶持;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第八条 对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第九条 对申报之日近2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30%、不超过100万元培育(提升)扶持;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40%、不超过150万元培育(提升)扶持。

  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投入的50%、不超过300万元扶持。已获得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的,给予差额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国家、省、市创新载体申请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国家、省、市创新载体配套扶持申请书》、《龙华区国家、省、市创新载体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国家、省、市创新载体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房租(含物业管理费)及装修费扶持的还需提供:租房合同、装修合同,房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支付凭证;

  (十)创新载体项目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牵头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2.承诺书(可在龙华区实现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3.项目落地龙华区的实施方案;

  (十一)项目中期监理情况报告(项目有中期监理的提供);

  (十二)项目验收情况证明材料(项目已完成验收的提供);

  (十三)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二条 区级重点实验室申请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重点实验室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区级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文件;

  (九)科研用房面积证明材料;

  (十)科研设备购买凭证及专用软件现值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务合同、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

  (十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十三)实验室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十四)实验室专职研发人员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立项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论文、专利、奖项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五)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三条 区级工程中心申请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工程中心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区级工程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科研用房面积证明材料;

  (十)科研设备购买凭证及专用软件现值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务合同、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

  (十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十三)工程中心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十四)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立项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论文、专利、奖项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五)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四条 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请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认定文件;

  (九)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申报之日前3年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审计报告(含全部收入、服务收入、来自于深圳市机构的服务收入等内容);

  (十)服务场所面积证明材料;

  (十一)技术装备购买凭证及专用软件现值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职技术服务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务合同、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主要专职技术服务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

  (十三)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十四)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五条 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

  (九)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公司成立内部研发机构的相关文件;

  (九)研发项目立项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科研用房面积证明材料;

  (十一)专职技术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务合同、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 ;

  (十二)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元的付款凭证;

  (十三)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十四)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工业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内部研发机构提升建设方案(含研发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情况等);

  (九)研发项目立项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科研用房面积证明材料;

  (十一)专职技术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务合同、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

  (十二)科研设备购买凭证及专用软件现值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申报之日前2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申报之日前2年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十四)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十六)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八条 本章所述申请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申请人严肃对待。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创新载体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国家、省、市创新载体配套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二)国家、省、市创新载体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三)区级创新载体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五)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创新载体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须组织评审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及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二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研发机构扶持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研发机构经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立项,上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且上级资助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年,可在申报之日前3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笔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四条 区级研发机构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研发机构;

  (三)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的,上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且上级资助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年,可在申报之日前3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笔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单项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扶持;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 对区级研发机构,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以下扶持:

  (一)给予研发机构启动经费600万元扶持,可用于开办费、人员费和科研项目费等用途。对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从通过评审之日第2年起连续4年另外每年给予研发机构600万元的运营经费扶持,可用于科研设备平台建设费用、人员费、科研项目费等用途。

  (二)对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深圳市其他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扶持,最长扶持5年。

  (三)按照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50%,给予研发机构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研发投入扶持。

  (四)给予研发机构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申请配套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配套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如无,可不提供);

  (五)上年度工作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六)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七)国家、省、市研发机构的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八条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申请房租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房租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如无,可不提供);

  (五)上年度工作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六)国家、省、市研发机构的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租房合同、装修合同,房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支付凭证;

  (八)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九条 区级研发机构申请启动经费及运营经费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研发机构启动经费及运营经费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如无,可不提供);

  (五)上年度工作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六)区级研发机构的认定文件;

  (七)研发机构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八)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条 区级研发机构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研发机构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如无,可不提供);

  (五)上年度工作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六)区级研发机构的认定文件;

  (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八)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中期监理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九)项目验收情况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一条 区级研发机构申请研发投入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如无,可不提供);

  (五)上年度工作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六)区级研发机构的认定文件;

  (七)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研发机构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九)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二条 区级研发机构申请房租及装修费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研发机构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如无,可不提供);

  (五)上年度工作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六)区级研发机构的认定文件;

  (七)租房合同、装修合同,房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支付凭证;

  (八)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三条 本章所述申请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申请人严肃对待。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级以上研发机构配套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二)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房租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三)区级研发机构启动经费及运营经费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同一项目只需评审一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四)区级研发机构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五)区级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六)区级研发机构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研发机构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须组织评审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及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科技金融扶持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申请“科技孵化贷”的企业须经营状况良好,基本度过研发期,具备产业化条件,注册资金到位并确实已经在前期研发中投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

  (五)申请“科技成长贷”的企业须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且企业资质满足下列要求之一: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软件产品、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以申报之日前2年内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的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估值在10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的企业,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申报之日前2年内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德勤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以申报之日前2年内德勤公布的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榜单为准);

  (六)申报企业须从区科技主管部门准入的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中选择唯一一家同类投融资服务机构获得贷款或担保。

  第四条 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贴息贴保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获得龙华区“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贷款,且已归还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

  (五)申请企业贷款需建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贷款所得资金须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六)企业在正常还本付息后的2个月内,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贴息贴保扶持,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申请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企业属于下列行业领域之一: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五)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且投资款全部到达后的1年内,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扶持,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单个企业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家企业1年内累计纳入备案的贷款不超过2次。

  第七条 对纳入备案、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企业,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扶持;给予投融资服务费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保扶持。

  第八条 对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激励。


  第四章 贷款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企业自我评价(评级)资料(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银行或担保机构等投融资服务机构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项目备案表(加盖投融资服务机构公章);

  (三)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条 “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企业发起自我评价(评级);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级结果符合条件的企业通知给所有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

  (三)企业选择、提交唯一一家同类投融资服务机构;

  (四)银行及担保机构等投融资服务机构自主调查后,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项目备案表(加盖投融资服务机构公章);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企业名单、担保费比例及获贷额度等,按相关流程审批、办理,出具项目备案确认函;

  (六)银行及担保机构等投融资服务机构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确认函进行放贷及担保。


  第六章 贴息、贴保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贴息、贴保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金融(贴息)扶持申请书》、《龙华区科技金融(贴保)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如无,可不提供),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项目备案确认函;

  (九)企业与投融资服务机构签订的担保(投融资服务)合同(如无,可不提供);

  (十)投融资服务机构向企业开具的担保(投融资服务)费发票(如无,可不提供);

  (十一)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十二)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利息单及还款票据;

  (十三)资金使用报告(详细说明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效果);

  (十四)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七章 贴息、贴保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贴息、贴保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科技金融(贴息)扶持申请书、龙华区科技金融(贴保)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章 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准入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开展需要,准入一定数量规模的银行及担保机构等投融资服务机构为合作单位开展担保及贷款工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第九章 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考核

  第十四条 银行及担保机构等投融资服务机构在执行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有效期内,承诺对龙华区内5家中小科技企业完成书面备案,总计发放担保或贷款总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且在银行机构发放贷款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项目备案表(加盖准入投融资服务机构主体公章)。

  第十五条 在合作协议到期时,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可按与投融资服务机构双方意愿续签下一期协议;考核未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不与投融资服务机构续签下一期协议。


  第十章 投资激励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激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金融(投资激励)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如无,可不提供),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排名前10的天使投资人、前30强天使投资机构)有关证明材料;

  (九)与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

  (十)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机构投资资金的进账凭证及有关票据;

  (十一)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章 投资激励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激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科技金融(投资激励)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九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科技创新奖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科技创新奖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是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并且项目的主要工作在龙华区内完成;

  (三)申请人或其所在企业,应当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申请人或其所在企业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四条 区长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总监、总工程师等研发主要负责人,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发挥核心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

  (二)所在企业为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总额较快增长, 在申报之日前3年内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并经1年以上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

  (二)该发明已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六条 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企业: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该技术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七条 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奖配套奖授予上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自然人或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已获得过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只能申报配套奖。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区科技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12项,具体如下:

  (一)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2项,授予区长奖,每名奖励100 万元;

  (二)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5项,授予技术发明奖,每项奖励50 万元;

  (三)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5项,授予技术进步奖,每项奖励50 万元。

  第九条 对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予以200 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予以100 万元奖励,三等奖获得者予以50 万元奖励。对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予以等额配套奖励。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区长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创新奖(区长奖)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申请人所在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申请人所在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七)申请人所在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

  (八)申请人所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九)申请人代表性论文首页,著作封面及内容简介;

  (十)申请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及签名样式;

  (十一)申请人业绩证明材料、申请人获奖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二)申请人所在企业推荐材料(加盖公章);

  (十三)知识产权、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四)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技术发明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创新奖(技术发明奖)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申请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及签名样式;

  (五)申请人所在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申请人所在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七)申请人所在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申请人所在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

  (九)合作协议、合作单位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如有合作单位);

  (十)技术研发总结报告;

  (十一)技术专利实施证明材料;

  (十二)代表性论文首页,著作封面及内容简介;

  (十三)知情同意证明(代表性论文或专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未列入主要完成人的,须提供);

  (十四)上年度该项技术应用关联的收入清单;

  (十五)技术应用证明材料(至少2份);

  (十六)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十七)完成人合作关系证明;

  (十八)知识产权、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九)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二条 申请技术进步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创新奖(技术进步奖)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七)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

  (八)合作单位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如有合作单位);

  (九)项目研发总结报告;

  (十)代表性论文首页,著作封面及内容简介;

  (十一)知情同意证明(代表性论文或专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未列入主要完成人的,须提供);

  (十二)上年度该项目全部收入详细清单;

  (十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十四)知识产权、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五)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三条 申请配套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创新奖(配套奖)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签名样式;

  (四)申请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九)获奖证书;

  (十)上级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四条 本章所述申请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区长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公示——报批——授奖。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科技创新奖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奖励名单、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奖励名单。

  将拟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授奖

  按程序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配套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科技创新奖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的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申请配套的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2.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3.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且申请人应为上年度纳统的“四上企业”。

  4.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

  (五)上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且上级资助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年,可在申报之日前3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笔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房租扶持,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牵头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获得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扶持金额1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1. 对获得扶持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且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800 万元的配套扶持。

  2. 对获得国家级扶持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牵头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项目,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上述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广东省其他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广东省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200 万元的配套扶持。

  (三)对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资助且上年度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每年合计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该项扶持与《实施细则》深圳市级其他配套扶持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给予等额扶持。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国家、省、市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本年度已获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情况说明;

  (十)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牵头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2.承诺书(可在龙华区实现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3.项目落地龙华区的实施方案;

  (十一)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中期监理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十二 )项目验收情况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三)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六条 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房租及装修费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租房合同、装修合同,房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支付凭证;

  (十)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七条 本章所述申请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申请人严肃对待。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二)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同一项目只需评审一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 第八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须组织评审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及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扶持 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上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且上级资助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年,可在申报之日前3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笔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扶持标准如下:

  (一)对“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深圳市级扶持金额2亿元以下(不含)的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5000万元的配套扶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2亿元以上的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30%、不超过1.5亿元的配套扶持。

  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海外创新中心”“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扶持。每家单位每年获得的该项配套扶持金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对“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项目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该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本条第(一)、(二)款标准给予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申请配套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配套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项目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项目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牵头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2.承诺书(可在龙华区实现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3.项目落地龙华区的实施方案;

  (九)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中期监理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十)项目验收情况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六条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申请房租及装修费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租房合同、装修合同,房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支付凭证;

  (八)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七条 本章所述申请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申请人严肃对待。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配套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二)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 第八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须组织评审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及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高成长性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高成长性企业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申请人属于下列四类企业之一:

  1.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

  2.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的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估值在10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的企业;

  3.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

  4.德勤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以德勤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公布的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榜单为准)。

  (五)申请研发费用扶持,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2.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一次性给予上述四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给予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30%、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扶持;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的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高成长性企业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高成长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奖励申请书》、《龙华区高成长性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申请书》、《龙华区高成长性企业房租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高成长性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榜单、与创投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创投机构投资资金的进账凭证及有关票据等);

  (九)主营业务收入奖励还需提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十)申请研发投入激励还需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上年度)和相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一)申请房租扶持还需提供:租房合同,房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支付凭证;

  (十二)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高成长性企业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高成长性企业奖励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八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创新创业活动扶持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创新创业活动扶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是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创新创业活动的举办地原则上应在龙华区;

  (三)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创新创业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具备第1项条件的活动优先通过备案;

  1.以区级以上政府名义举办的,或以市级以上科技、产业、招商等主管部门名义举办的活动。

  2.活动参与人数超过200人,出席嘉宾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对创新创业具有引领支撑作用,有助于创业项目及企业对接资本、人才、技术、市场等资源。

  (五)创新创业活动方案合理可行,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提升影响力具有促进作用;

  (六)创新创业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各项经费需根据扶持标准统筹安排、合理预算;

  (七)创新创业活动须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创新创业活动扶持评审每年开展2次。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扶持评审和会计审计通过的,给予活动实际产生的组织费、宣传推介费、会议费(含场地费、设备及布展费、资料印刷及制证费)、安全保障费实际支出50%、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每年资助的创新创业活动不超过十场。


  第四章 备案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创新创业活动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备案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活动详细方案;

  (七)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扶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创新创业活动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活动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七)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表;

  (八)活动总结材料(包括活动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主要成效和启示等);

  (九)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创新创业活动备案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备案。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备案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备案

  区科技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后,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予以备案,对拟备案活动社会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若公示无异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拟备案的申请人签订《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备案协议书》

  区科技主管部门可授权备案成功的申请人,将“龙华区科技创新局”作为指导单位或主办单位,以及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统一的名称、标志的使用权。申请人申报的活动名称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方可使用。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备案成功的活动过程进行监管,原则上不参与活动的启动、颁奖等环节,备案成功的申请人要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汇报活动进展。

  第八条 创新创业活动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扶持评审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扶持申请

  备案成功的活动举行完毕后1个月内(逾期视为放弃),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扶持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区科技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后,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扶持评审。申请人需要提供准确的活动方案,并明确邀请嘉宾的回函参与情况、投资机构回函参与情况、创新创业载体回函参与情况、创业团队(项目)参与情况、路演项目信息等,以及该项活动是否达到该活动的备案申请书中描述的活动规模及影响、参加活动的单个企业获得的投融资金额、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情况、通过该活动落户龙华的企业数量等。区科技主管部门经过审查,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活动拟扶持名单。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扶持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在区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十一条 如活动未达到备案申请所述实际效果、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活动过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的扶持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或获奖后一年内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情形;

  (三)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副省级以上分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区级分赛中获得前三等次。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单位注册地位于龙华或获奖后落户龙华的,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50、40、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40、30、2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30、20、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获奖证书;

  (五)核心团队每位成员的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仅申请团队组奖励时需要);

  (六)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在区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八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是最近一个年度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参展商,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参展单位,给予展位费用50%、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高交会参展活动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高交会参展活动备案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 申请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参展总结报告(包括参展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主要成效等);

  (九)参展单据、发票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十)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高交会参展活动备案的审批程序如下:

  备案申请——备案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备案。

  (一)备案申请

  参展前,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高交会参展活动备案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备案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备案

  区科技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后,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予以备案。

  第八条 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扶持申请

  参展结束后,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在区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扶持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扶持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的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 请软科学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一个软科学扶持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软科学扶持项目;

  (四)已在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单位安排项目支出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深圳市外研究机构可以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软科学扶持项目并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

  (六)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内。

  软科学扶持项目重点支持战略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法制研究、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研究。

  第四条 申请基础研究项目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省、市、区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必须是申请人(或合作单位)的在职研究人员;

  (四)项目负责人为博士后在站人员的,需提供合作导师签字的单位承诺函;

  (五)申请人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本项目相关在深自有科研用房和仪器设备清单等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有合作单位的,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书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提供合作协议书,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协议书中须注明双方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申请人应承担大部分研发内容,资金分配比例大于等于单个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比例。如果项目无合作单位,则明确填写“无合作单位”。

  2.有企业参与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区财政资金资助企业的金额,并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

  (七)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项目;

  (八)申请项目如获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申请人(含合作单位),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申请人(含合作单位)。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扶持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软科学扶持。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定向项目给予每项30万元扶持,对一般定向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扶持。对优秀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扶持,对一般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15万元扶持。每年资助的软科学项目不超过10项。

  (二)基础研究项目扶持。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30万元扶持,对一般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扶持。每年资助的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10项。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软科学)扶持申请书》、《龙华区社会公益科研项目(基础研究项目)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九)项目负责人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区项目的清单(企业提供单位的项目情况),以及本项目相关研究内容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情况说明(盖单位公章)、科研成果及学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含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高层次人才证书、获奖证书等)(如无,可不提供);

  (十)合作协议(有合作单位的提供;深圳市外研究机构作为软科学扶持项目合作单位的提供);

  (十一)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申请基础研究项目扶持,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十二)项目负责人聘任(用)合同,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盖单位公章);

  (十三)本项目相关的在深科研用房和仪器设备清单等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十四)在站博士后申请项目须提供全国博管委或有关省、市、区人事部门出具的进站文件、工作协议,以及合作导师签字的依托单位书面承诺函原件,承诺在项目资助期内在站工作或出站后留在依托单位继续从事科学研究;

  (十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以外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需提供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研人员推荐信;

  (十六)有企业参与的,须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

  (十七)申请人和项目负责人所签知识产权诚信承诺书。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申请人严肃对待。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软科学扶持不需要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征求意见(软科学扶持不需要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项目负责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及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九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办理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