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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8〕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东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我市相关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鼓励相关主体争创市政府质量奖、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建设检验检测公共平台等专题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中的市政府质量奖、标准化战略实施专题项目主要采取无偿资助、事后奖励的扶持方式,检验检测公共平台专题项目主要采用按项目资助的方式。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实施围绕资金支持的范围,以项目库管理为主要原则,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批复文件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质监局按分工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资金拨付,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以及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发布每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提出资金扶持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会同市质监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市科协作为项目评审管理的责任单位,承担专家评审和管理职能。项目评审工作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扶持方式
第八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市政府质量奖专题
对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以及对东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组织)进行资助,安排资金用于资助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组织)。
(二)标准化战略实施专题
贯彻落实《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三五”规划》,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推进我市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安排资金用于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等工作。
(三)检验检测公共平台专题
加强我市产品质量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地方产业集群发展,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安排资金支持检验检测公共平台用于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和实验室建设。
(四)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申报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四)属于《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 号)等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内的。
(五)被工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