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知识产权 评论: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 知识产权没“免费午餐”
今早起,“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和“王祖蓝方深夜回应:与我无关”的消息,齐齐登上了微博热搜。
起因是,之前,在某综艺节目中,王祖蓝cosplay成“葫芦娃”造型,表演了“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还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的电影主题曲。2019年7月,版权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被告某卫视及节目制作方。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方构成侵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该判决被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后,引发社会关注。
王祖蓝cos的葫芦娃,被很多人视作模仿秀中的“神作”,以至于葫芦娃将拍真人电影的消息传出时,许多网友的第一反应就是:应该直接让王祖蓝一人承包七个娃。此事曝出后,不少人对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表示不理解:“模仿一下都不行?”“照这么说,今后cosplay产业直接可以判死刑了”……
评判此事,显然不能想当然,而应回归法律框架:从法律层面讲,虽然目前此案正在二审过程中,但有关方面构成侵权违法,已没有多少悬念。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一件作品除了享有发表权、署名权等“传统权利”,还包括了表演权、改编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衍生权利”。
不错,与“葫芦娃”相关的动漫电影,如《葫芦兄弟》《葫芦兄妹》等,已经诞生多年,但有关作品形象仍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如果没有经过版权所有人赋权,对此进行表演、改编、修改,并在网络传播等,都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很多人可能会说模仿行为“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包括制作方也拿这来抗辩,但其实很难立住脚。
对他人拥有版权的动漫人物形象进行“创造性使用”,并不是“从零开始”的文艺原创,更何况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多有“吻合”,足以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这种未经允许的对他人作品的“小修小补”,根本扔不掉侵犯版权的外衣。
至于“节目时长仅有1分10秒”,“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等抗辩理由,恐怕也改变不了这类模仿秀“蹭”葫芦娃IP流量的事实。
知识产权,不是谁都可以碰的“无主奶酪”。根据《著作权法》,赔偿损失固然要与实际损失“相称”,作为共同侵权人,明星与广播电视台、节目制作公司除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还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区区10万元,对于明星、平台等来说不算什么,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则是对形象和声誉的严重打击,在法院判决中扩大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更有震慑和教育作用。
当然,基于有关侵权在电视网络传播上的“公共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出马”,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等。这样主动干预,责令侵权者付出更昂贵的违法代价,才不会让侵权者“乐此不疲”地屡罚屡犯。
某种程度上,在广泛影响的加持下,该案也无形中给公众上了一课:并不是冒用盗用人家品牌才算是侵犯知识产权,不告而取的cos再加以商业利用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