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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发表于:2020-09-08 关注 

       随着我国迈入新发展阶段,科技创新持续发力,实现了历史性、整体性、格局性重大变化。科技领域的改革也面临新任务,必须拿出更大的勇气、更多的举措破除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近日,科技部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覆盖科技领域6大类主体的64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理措施、尺度等,填补了对违规行为处理的制度空白。规定于9月1日正式生效。

       出台背景&政策目标

       优良的作风学风是做好科技工作的“生命线”,决定着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根基和科技事业的成败。

       科技部始终把作风学风建设摆在事关科技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会同有关部门在制度建设、工作机制、教育引导等方面进行整体布局和系统谋划,科技领域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与此同时,加大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戒力度,严肃处理了一批科技违规行为,推动我国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组合拳”。目的是为了划定底线、明确界限,既充分信任、松绑减负,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又坚守底线、加强督促,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这将有利于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丰富科技管理制度体系;有利于巩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成果,规范科学技术活动、匡正科技界风气、净化科技创新生态;有利于强化对科研管理部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惩治营私舞弊行为,促进规范公正地行使权力。

       政策制定基本原则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对科技创新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  同时,在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受各种不良思想文化侵蚀和影响,个别科技工作者仍然存在浮夸浮躁、投机取巧、“圈子”文化等不良倾向,影响了风清气正科研生态的构建,必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填补对违规行为处理的制度空白和工作短板,界定了各类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理措施等;

       二是坚持覆盖全面,规定覆盖了科技活动的各类主体和主要环节;

       三是坚持规范统一,规范了处理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突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四是坚持宽严相济,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点对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做出严肃处理。

积极意义

       一是对于科学技术人员来说,要坚决杜绝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经济价值等浮夸浮躁投机取巧行为,以及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科技伦理规范等行为。

       二是对于参加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更应率先做出表率,坚决杜绝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搞“人情评审”、索取不正当利益、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信息等行为。

       三是对于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发挥专业精神,减少对科研活动的直接干预,强化建立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底线的科研管理机制,着力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严禁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要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围猎”。

       要强调的是,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是建设良好科研作风学风的重要力量,要切实提高认识,抓好主体责任落实,严禁隐瞒包庇本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截留挤占财政科研资金、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不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等行为。

       科研作风学风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确保作风学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规定的出台,将为科研活动有序开展营造更好的环境,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保驾护航。

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在1日召开的科技部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规定覆盖了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6大类主体的64种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包括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处理措施方面,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包括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等10类处理措施。对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行为,可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取消一定年限直至永久管理、承担或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规定还明确“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进一步加强了与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的衔接。

       戴国庆说,规定是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组合拳”,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全面覆盖科技活动的各类参与者,全面覆盖各个环节,系统总结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的探索和实践,明确了各类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处理尺度等,填补了对违规行为处理的制度空白和工作短板。

       据悉,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规定的贯彻实施。如加强随机抽查、监督检查等工作力度,对违规行为“零容忍”,对严重违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面向社会公开通报;不断完善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关键环节监督,确保权力制约到位;进一步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指定政策、创造环境、为科研人员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