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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组织实施办法

发表于:2017-02-01 关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三部门修订的《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修订的《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组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0日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创新,增强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促进本市金融业发展,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 例》和《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上海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上海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和科技金融等为主要特征的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创新,以及金融管理方法、手段和机制创新。

  第四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审议年度评审方案,审定评审结果,协调评审中的重大问题。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上海金融创新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和奖励资金的管理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设在市金融办。

  根据评审需要,设立若干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提出拟奖励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建议。评审专家组成员从本市有关部门、中央在沪金融管理单位、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部门、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学者中产生。

  第五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组织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金融创新成果奖。用于奖励在沪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

  (二)金融创新推进奖。用于奖励在沪金融管理单位等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项目。

  第七条 金融创新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金融创新推进奖不分等级。

  根据评审情况,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推进奖可设提名奖。

  为奖励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重大贡献的金融创新成果,金融创新成果奖可视评审情况,在年度评审中设特等奖一名。

  如无符合条 件的项目,上述等级奖项可以缺额。


第三章 申报条 件和申报材料


  第八条 下列单位可按照规定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

  (一)注册在本市的金融要素市场和各类中、外资金融机构总部;

  (二)注册在本市并且相关业务资质获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相关企业总部;

  (三)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沪持牌运营中心和市级分支机构;

  (四)中央在沪金融管理单位以及对金融创新有突出贡献的其他管理单位;

  (五)报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 件的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

  (一)创新性突出(创新性)

  为满足金融市场需求,由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研发实施的性能更优、质量更好、效率更高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技术、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为推动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由中央在沪金融管理单位推出的新的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应用性)

  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特别是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自主创新、便利中小企业融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获得权威部门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三)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示范性)

  具备行业代表性和全国领先优势,对金融业发展有较大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效应显著。

  (四)风险控制水平良好(安全性)

  已经形成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系统内外各种风险充分识别和有效控制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可有效预防、回避、分散或转移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形成良好的自我风险控制能力。

  第十条 申报项目还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权属、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争议;

  (三)未获得过其他省(部)级以上奖励;

  (四)于近两年内完成研发,并已投入实施和运用一年以上;对于创新性较强、在短期内已经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研发或实施单位,一个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通过指定的网络申报平台,按照统一格式填写《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创新和实施情况报告》等规定材料,还可根据需要,提交项目批文、备案申请、鉴定报告、相关论文或专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等补充材料。

  申报单位为非持牌的新型金融机构,相关业务资质未获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但本市已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出具的《项目推荐意见书》。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表》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项目推荐意见书》需加盖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公章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申报表》需由全部合作单位加盖公章 确认。

  《项目申报表》和《项目推荐意见书》加盖公章 后,需通过网络申报平台上传彩色扫描件,同时将原件寄送至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底备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家评审组。

  (二)专家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申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答辩。专家评审组通过评分,提出拟奖励项目和获奖等级建议。

  (三)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

  (四)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定拟奖励项目和获奖等级。

  第十五条 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结果,按照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原则。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参与金融创新奖申报项目研发的,在对该项目评审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获奖项目和获奖单位,由市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从“上海金融发展资金”中列支,直接颁发给获奖单位,用于奖励参与获奖项目并作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九条 符合要求的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可参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上海市人才服务优惠政策,其获奖成果作为个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各方监督。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上海金融”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署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不符合评审条 件的,经查属实后,撤销奖励并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申报项目所涉及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这些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