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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望牛墩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望府〔2021〕14号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省市驻镇单位:
《望牛墩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业经2021年第20次镇班子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望牛墩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
望牛墩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科技、创新、人才等要素资源,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推动科技与产业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抓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2020年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着力促进我镇科技经济融合、大力发展新动能、创造新优势,全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2021-2023年每年安排300万元的望牛墩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镇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三条 扶持对象包括在我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人仅限望牛墩镇户籍人口或在望牛墩镇学校就读的非户籍在校生。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注重创新驱动、科技成果质量及经济与社会效益,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镇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项目的申请和评审,拟定年度奖励计划报镇班子联席会议审批。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镇经济发展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依照本办法获得镇各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同一奖励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科技认定奖励项目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我镇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完成高企申报的奖励2万元,通过高企认定的奖励1万元。
(二)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 三)对通过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创新型企业奖励项目。对通过国家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30万元;对通过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通过市创新型百强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通过市创新型瞪羚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通过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奖励2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奖励项目
(一)商标奖认定。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最高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 二)专利奖认定。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最高分别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最高分别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对通过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15万元。
(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对通过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条 质量发展奖励项目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认定奖励项目
对通过市政府认定(不含“新三板”)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成功挂牌上市(不含“新三板”)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将挂牌上市(不含“新三板”)注册地从外地迁入我镇的企业,在我镇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3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奖励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次,由镇经济发展局制定和发布年度创新驱动专项资金申请受理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镇经济发展局审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奖励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镇经济发展局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镇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计划经镇班子联席会议批准后,镇经济发展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由镇财政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拨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取消资格和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镇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本方案扶持资格或相关资助金额的行为,由镇经济发展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作出撤销扶持资格和项目资助、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
(一)企业、单位因违反国家税收、安全生产、环保、社保、劳动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二)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上年度经市统计局统计的研发(R&D)经费投入为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