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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2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大力引进和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我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8〕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我市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工作站指导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建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
本办法所称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是指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博士后科技研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或培养等方面提供服务的在莞高校、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在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下称“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国(境)外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以上且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以上)发表2篇论文的博士后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国(境)外人士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后特约研究员(以下简称“特约研究员”)是指因项目或科技成果产业化等需要,通过产学研合作形式继续为出站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出站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资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鼓励各园区、镇(街道)结合实际给予配套支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综合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组织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和公共实验室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国家、省对辖区内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考核、评估和表彰,组织开展博士后奖励等工作。
(四)组织指导设站单位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和省、市相关资助经费。
(五)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日常事务。
(六)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设站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博士后工作的政策法规并具体组织实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组织和协调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协助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确保博士后科研工作正常开展。
(三)负责做好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进站、项目确定、财务安排、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等日常管理和户口迁移、家属工作安排、子女入学等日常服务工作。
(四)负责拟定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计划,按要求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日常及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计划。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特约研究员应按协议要求承担所在单位的项目研发、技术创新、技术发明、成果转化和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八条 鼓励研发实力雄厚、研究课题充足、经营状况良好并能够长期作为博士后培养基地的大型企业、技术研发型事业单位申报建立工作站;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建立工作站,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园区内申请建立分站;鼓励暂未设立工作站但有开展博士后工作实际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与流动站设站单位共建创新实践基地;支持在博士后设站数量较多的园区、镇(街道)或行业,建立机制灵活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
第九条 在我市辖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拟设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初评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专家评议,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拟设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范围内登记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 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申请设立分站,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所属园区工作站初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分站申请设立条件与工作站相同。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申请单位应与流动站设站单位签订共建协议,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并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同时至少有1名博士后进站。允许同一单位与不同流动站设站单位共建创新实践基地。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招收和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要主动加强与流动站的交流合作,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工作站应联合流动站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工作站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有条件的设站单位积极吸引港澳台博士来莞开展博士后研究,或从优秀外籍博士和留学博士中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关于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招收博士后人员,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与设站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内容。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的工作协议(涉及商业秘密的,应提交简约文本)、进站批复材料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要充分发挥管理主体作用,切实做好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要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项目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应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时间。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应予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五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由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其在站工作的决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人事档案、户口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离该设站单位集体户。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做好建档工作,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除工作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设站单位日常服务,指导、协助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招收和管理工作,并了解其博士后平台运行情况,协助上级做好日常服务、管理和评估工作。各园区、镇(街道)应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园区、镇(街道)对有关服务、资助、补贴和奖励进行配套,鼓励在我市的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参与我市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和博士后招收工作。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扶持及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簿,按规定申请将户口迁到市内自有房产(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申请人市内无自有房产的,可选择迁到父母在本市的房产或招收单位集体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其一并迁入。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随其在我市居住生活的子女在我市办理读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 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可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在站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以上职称。出站博士后人员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副高或正高职称。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举办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我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水平。定期举办高层次人才交流与项目洽谈活动,大力引进博士后人才。举办博士后人员联谊、文化及学术交流和市情考察活动,加强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博士后人员归属感。
第三十二条 建站资助。市财政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单位,按招收博士后人员数量给予建站经费资助,每招收1名资助20万元。其中,流动站、工作站累计最高资助120万元,分站累计最高资助60万元,创新实践基地累计最高资助40万元。
分站设站单位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经批准设立分站、工作站或流动站的,在最高资助限额内,扣除已资助资金后,按每新招收1名博士后20万元标准给予建站经费资助。
建站资助主要支出范围包括博士后课题相关的仪器设备费、科研软件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差旅、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导师及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 进站资助。设站单位新招收博士后人员,按每人每年20万元,资助期每人不超过2年的标准,由市财政给予设站单位进站资助。在博士后人员分别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或年度考核)后按年度拨付,主要用于博士后人员个人生活补助支出。如博士后人员中途退站的,在站时间不满12个月的,设站单位须按不满部分的时间和12个月时间之比计算退回第一年资助部分资金;在站时间满12个月、但不满24个月的,设站单位须按不满部分时间和12个月时间之比计算退回第二年资助部分资金。
博士后人员在不同博士后工作平台二次进站的,由市财政按照前款规定给予二次进站的设站单位进站资助。
第三十四条 特约研究员资助。特约研究员在聘任期内,由市财政给予聘任单位每年5万元的聘任岗位资助,资助期不超过3年,主要用于特约研究员个人的生活补贴等支出。
第三十五条 学术交流补助。市财政对在站博士后人员、特约研究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开展项目学习、做访问学者等短期进修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给予定额补助。活动举办地在国外的补助12000元,活动举办地在国内(含港澳台)的补助6000元,每人每年补助1次,博士后人员累计最多补助2次,特约研究员最多补助3次。
第三十六条 探亲补助。市财政对设站单位从外籍博士和留学博士中招收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国(境)外居住的博士后人员和特约研究员,每人每年给予1次探亲补助,据实报销,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主要用于其本人的交通费支出。博士后人员累计最多补助2次,特约研究员最多补助3次。
第三十七条 出站资助。出站博士后人员和国(境)外博士后研究人员来(留)莞工作或创业的,按每名博士后人员最高50万元标准,市财政给予接收或创办的单位出站资助,分5年拨付,每年最高10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人员的生活补助。相应博士后人员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来(留)莞工作的,与接收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国(境)外人士除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二)在莞自主创业的,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国(境)外人士除外],所创办的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出站博士后人员和国(境)外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莞工作或创业满1年,接收单位或创办企业方可提出申请。资助期间,出站博士后人员、国(境)外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其所有接收或创办单位相应的出站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八条 配套资助。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博士后资助项目,市财政按1:1给予配套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确定。
第三十九条 奖励资助。
(一)省级以上配套奖励。市财政对获得全国博士后综合评估优秀等次的设站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设站单位和人员按1:1给予配套奖励。
(二)效益评估及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资助效益评估及奖励方案,每2年组织1次对享受我市博士后资助的设站单位的效益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加强本博士后平台建设,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每年组织1次对享受我市博士后资助出站博士后人员进行科研成果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评估为优秀的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优先向上级推荐设立工作站。
(三)引进博士后人员奖励。对主动为我市设站企业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第三方机构,每成功推荐1名,市财政给予其2万元奖励,每家单位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条 公共实验室启动资助。市财政对经批准建立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平台管理服务、设备仪器购置或租赁、科研软件购置、试验测试、导师指导等相关工作经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资助、补助和奖励申请项目应当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四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协调设站单位做好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评估。对不合格的设站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整改,整改无效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四十三条 受资助、补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补助和奖励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本办法规定政策待遇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追回已核拨的财政资助、补助和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资助、补助和奖励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补助和奖励的首次申请须在2026年12月31日(含)前提出。2021年1月1日(含)后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相应的进站资助、学术交流资助、探亲补助、配套资助、奖励资助按本办法规定执行,2020年12月31日(含)前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相应的进站资助、学术交流资助、探亲资助、配套资助、奖励资助继续按《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东府〔2017〕145号,以下简称“原政策”)标准执行;2021年1月1日(含)后来(留)莞工作或创业的出站博士后人员和国(境)外博士后人员相应的出站资助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领取过出站资助的,不作差额补偿,以累计最长资助5年为限,剩余资助年限按本办法规定执行;2021年1月1日(含)后留站的特约研究员资助,按本办法规定执行;2021年1月1日(含)后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站资助按本办法执行,2020年12月31日(含)前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站资助按原政策标准执行。如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政策存在相同类型补贴、补助和奖励,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