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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发表于:2021-12-27 关注 

  政策解读:《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为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水平建设,进一步促进创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动,深化粤港澳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印发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5月,科技部、财政部发布《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科发资〔2018〕4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2019年1月,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粤科规范字〔2019〕1号),有效期三年。实施以来,粤港澳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省财政科技计划中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面上项目、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项目等已向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开放,取得良好成效。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总结实施经验,在征求各省直部门、地市科技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印发了《若干规定》。


  二、制定主要依据

  (一)《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科发资〔2018〕43号)

  (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粤科规范字〔2019〕1号)

  (三)《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粤财规〔2021〕4号)


  三、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全文共13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意义、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项目指南要求、申报单位组织方式、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流程、经费使用要求、组织管理方式、联合资助方式、特殊管理规定、补充说明、地市参照执行和有效期等方面内容。

  第一条说明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意义。第二条界定了支持对象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三条提出项目指南要求。第四条明确港澳机构牵头或参与的方式。第五条明确港澳机构申报要求。第六条明确项目合同书管理要求。第七条明确经费拨付要求。第八条明确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主体。第九条提出联合资助方式。第十条提出对具体事项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提出项目承担单位由广东省内注册法人机构拓展至符合条件的港澳机构事宜。第十二条提出地市可参照执行。第十三条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四、主要特点

  (一)保持政策延续性。与《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国科发资〔2018〕43号)等中央文件精神保持一致,保证政策贯彻落实的一致性和延续性。

  (二)保持政策衔接性。与《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粤财规〔2021〕4号)的资金管理要求做好衔接,确保省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流动便利、高效、规范使用。

  (三)保持政策实效性。与港澳地区科研项目组织及资金的实际使用方式相适应,真正发挥鼓励和吸引港澳创新主体投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