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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1-11-09 关注 

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东港澳青创基地小组办〔2021〕1号  


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大湾区办、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东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东莞中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东莞市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21年11月9日


东莞市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50号),切实提高我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运营管理服务能力,全方位、深层次发挥我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功能优势,进一步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优化港澳青年来莞创新创业环境,全力推进“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论述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战略部署和价值追求,充分发挥东莞位居大湾区核心轴的地缘优势和产业体系的配套优势,打造更具吸引力的创新创业、实习就业、安居乐业空间,吸引更多港澳青年来莞就业创业、学习和生活,促进港澳青年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增强对祖国的向心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多方共建共享。完善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协调推动作用,各有关部门加大落实保障力度,基地所在镇街(园区)发挥主阵地作用,加强与港澳对接交流,充分调动港澳青年、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凝心聚力推动基地建设。

  ——坚持发挥产业优势。基地所在镇街(园区)立足我市制造业和产业体系配套优势,深入推进产学研对接合作,推动产业技术变革和优化升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增强我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对创新创业资源的吸引力。

  ——坚持制度改革创新。破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体制机制障碍,创新工作思路、机制和方式,促进各类创新创业资源要素向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集聚涌流。

  ——坚持整体协同推进。加强住房、教育、医疗等配套保障,增强体制机制的协同性和集成性,打造顺畅对接双创政策,提高港澳青年创业者创业成功率,厚植港澳青创企业发展壮大的独特优势。

  (三)目标任务

  到2022年,推动我市“1+N”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格局起势成形,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服务品质进一步提升、孵化培育效能进一步彰显。推动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效应,引领滨海湾新区以及条件成熟的镇街(园区)基地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吸引一批港澳青年学习交流、深耕事业、安居乐业,增强港澳青年对祖国的认同感、归属感。


  二、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品牌化规范化发展

  (一)高质量推动基地建设。树立精品意识,高质量构建完善我市“1+N”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格局,突出基地服务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的基本定位和专属功能,避免与现有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同质化。立足我市制造名城产业体系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配套优势,与港澳创业青年群体实际需要、市场需要、港澳资源紧密对接,充分发挥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带动滨海湾青创城、东莞国际商务区香港中心(南城)、常平“香港城”等载体错位发展、依托各自优势,建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载体,提供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服务,吸引港澳青年在我市就业创业。

  (二)建立基地授牌管理工作机制。参照粤港澳大湾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标准及授牌程序,明确我市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授牌主体和对象、建设标准、授牌程序等基地管理工作机制内容。对有引领示范作用的载体授予“东莞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鼓励有条件的基地申请省级“粤港澳大湾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授牌。

  (三)明确基地建设标准。从基地运营主体、场地面积、基本服务功能、服务团队配备、港澳项目入驻情况、服务对接机制等方面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明确设置相应标准,引导和推动各基地规范化发展,不断提升软硬件水平,为港澳青年提供高质量创业空间。

  (四)规范基地授牌工作。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加强规范授牌工作,督促授牌基地聚焦港澳元素完善软硬件建设,确保授牌基地围绕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整合各类资源,打造集交流、培育、实训、孵化、展示、对接等功能于一体的示范性平台。对未依程序申请授牌的创业载体,一律不得对其授予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等。


  三、加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政策配套力度

  (五)支持港澳青年参加实习见习。推动基地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香港青年实习计划”“粤港澳大湾区澳门青年实习计划”“展翅计划”港澳台大学生实习专项行动等活动,吸纳港澳青年到基地实习,为入驻基地实习的港澳青年提供食宿、交通、保险等后勤保障。探索对提供实习岗位的初创企业给予实习资助,或对实习期间表现优秀的港澳青年给予一次性奖励。推动基地发展成为就业见习平台,吸纳毕业2年内的港澳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港澳青年参与就业见习计划,按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

  (六)促进港澳青年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动员企业发布合适就业岗位吸引香港青年来莞就业,计划实施期间对参加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鼓励基地入驻企业吸纳港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给予符合条件的港澳高校毕业生3000元的基层就业补贴。支持港澳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按规定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

  (七)降低港澳青年创业成本。通过创业培训、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等政策,助力港澳青年提升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鼓励基地为港澳青年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按规定给予每户每年3000元、最长2年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鼓励基地为港澳青年提供低成本创业场地,对成功创办初创企业的港澳青年提供最长3年、每年最高6000元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实际缴纳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租金补贴),并按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减轻港澳青年创业者用人成本,对其创办的初创企业招用员工,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助。将港澳青年纳入创业贴息贷款重点扶持对象,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可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的创业贴息贷款,其创办的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5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

  (八)落实港澳青年社会保险。鼓励基地内就业创业港澳青年参加社会保险,加强跨境社会保险对接,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与湾区内其他城市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合作交流。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及时做好港澳人员参保缴费、待遇发放和资格验证等工作。推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用,方便港澳人员信息查询、缴费结算和待遇领取。

  (九)为港澳创业团队提供展示平台。举办“创青春”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东莞赛区,邀请港澳青年携项目参赛和交流发展。积极推荐在莞创业的港澳青年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以及配套举办的各类创业活动。鼓励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各基地及各类组织机构等在东莞举办港澳青年交流、比赛、展示等各类活动,为港澳青年搭建展示平台,创造交流合作机会。

  (十)加大港澳青年创业启动资助力度。对在国家级和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落户基地的港澳青年创业团队,有条件的镇街(园区)可按其获得赛事奖励金额给予不超过100%落地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人才计划资助的港澳青年并携创业项目入驻基地的,有条件的镇街(园区)按其获得人才资助金额给予不超过100%落地配套资助。对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并落户基地的创业团队,有条件的镇街(园区)按照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资助金额给予不超过100%落地配套资助。

  (十一)加大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培育力度。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以实现产业化为目的开展科技创新深度合作,促进我市企业向入驻基地的港澳青年或创新团队购买含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技术成果并在基地内实现转化。支持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申请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具体参照《东莞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落实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争取广东省创新创业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支持,鼓励松山湖天使投资基金、粤莞先进制造产业(东莞)股权投资基金等我市政府投资基金,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创投机构以及优质社会资本支持各类优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

  (十二)加大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我市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资金保障工作。对获得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授牌的,给予基地一次性30万建设奖补,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对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认定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优先支持其申报

  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对符合港澳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港澳合作渠道关系、港澳企业(团队)在孵及获投融资数量、港澳交流活动组织等条件的,可按照市级港澳台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认定管理,并支持其申报省级港澳台科技企业加速器和众创空间。


  四、提升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服务质量

  (十三)加强专业服务体系构建。各镇街(园区)根据各自的产业优势,打造各具特色的港澳创新创业服务品牌。推动基地积极引入港澳专业人才加入运营管理团队,引入港澳专业孵化机构和社会团体,为港澳青年提供商事登记、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融资对接、财税代理、物业服务、导师顾问、政策咨询、商务秘书等配套服务,逐步建成适合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的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基地组建多层次创业导师团队,引入成功创业者、知名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高校院所专家等专业人士,为港澳青年和企业提供“一对一”精准化专业辅导。

  (十四)加强政策对接服务。各镇街(园区)、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基地运营管理人员的政策培训,定时组织举办面向港澳青年的政策宣讲活动。各基地要配备港澳青年政策服务专员,熟悉各级政府部门有关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主动对接基地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宣传各项扶持政策,并指导、协助其办理政务服务和申请政策扶持。

  (十五)加强融资对接服务。鼓励基地联合社会资本成立投资基金,吸引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入驻基地,提升基地投融资服务能力。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港澳青年创业提供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定期组织开展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等活动,帮助港澳青年创业项目对接更多创投资源。充分发挥“中国青创板”和“广东省科技创新专板”平台功能,积极推介港澳青年优秀创业项目对接上板,提供展示交流、孵化培育、融资交易等综合金融服务。

  (十六)加强生活配套服务。有条件的镇街(园区)将旧宿舍、厂房等存量物业和部分保障房改造为适合港澳青年人特点的“人才公寓”和“人才驿站”等,为港澳就业创业青年打造集生活居住、教育医疗、文化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社区。满足基地就业创业港澳青年多层次住房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租住人才住房、入住人才驿站,按照《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为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提供相关租房补贴。为便利港澳青年交通往来,有条件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提供直达深港口岸、珠澳口岸的专车服务;未能落实交通服务的,由镇街(园区)研究制定对在属地基地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给予跨境交通费用补贴政策。加强12355港澳台青年服务热线建设,集聚东莞优质专业志愿服务资源,发挥团属青少年事务社工、心理咨询师、律师等专业志愿者的资源优势,为基地就业创业港澳青年提供法律维权、心理辅导、就业指导、创业帮扶、出入境事宜、生活信息等及时专业的“一对一”免费咨询服务。持续优化开办企业办税流程,大力推广应用“东莞市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和“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为企业开办提供“一网通办”“一窗通取”服务。

  (十七)提供“一键入孵”服务。充分发挥省粤港澳大湾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综合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各基地相关信息,为港澳青年提供线上申请入驻各个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快捷方式,实现“一键入孵”。紧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门户网及广东政务服务网,发挥大平台的流量导引作用。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沟通协调和宣传引导,形成合力推动工作进步。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要积极支持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做好基地建设、认定、指导、服务、监管等工作,同时积极推动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有效落地,实现政策衔接和服务协同,为港澳青年提供最优创业环境。

  (二)加强日常管理。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运行管理情况的日常巡查、监督指导、跟踪统计和宣传引导,定期开展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运行情况绩效评估。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要求建立实施信息统计制度,对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运营情况进行统计调度,按要求向省专项小组报送工作情况。

  (三)加强宣传交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应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交流活动,打通港澳青年与各类创业资源对接渠道,让港澳青年享受到最直接、最现实的实惠,加深港澳青年对基地的了解,扩大基地在港澳地区的影响力。构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与品牌赛事的常态化合作机制,推动基地积极参与“众创杯”“创青春”等对口双创赛事的项目推荐、遴选、交流等工作,展示基地孵化成果,吸引港澳项目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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