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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4-12 关注 

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松山湖规〔2022〕02号

  

各单位:

  现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切实拓展港澳青年来莞就业创业空间,优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12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东莞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函〔2019〕56号),结合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山湖分局(以下简称“人社分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东莞市财政局松山湖分局(以下简称“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港澳人才来莞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为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搭建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支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申报本办法资助的主体为园区企业、港澳创业企业、服务机构以及个人,需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企业需同时满足:

  1.在园区商事主体注册(集群注册除外)。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除外)。

  (二)港澳创业企业除满足本条款(一)所述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

  1.2019年1月1日后在基地商事主体注册。

  2.港澳籍人士独立创业的,创始人个人持股比例25%(含)以上;港澳籍人士联合创业的,或与港澳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内地学生(在读或毕业,以下简称“港澳高校内地学生”)联合创业的,联合持股比例30%(含)以上。

  (三)服务机构除满足本条款(一)所述条件外,还需经园区主管部门认定,具备招商、管理、服务等业务运营能力。

  (四)申报本办法资助的个人是指在园区就业、创业、实习的港澳籍人士、港澳高校内地学生。个人应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尊重和维护“一国两制”,遵纪守法。凡于2019年1月1日后来园区就业或实习的,就业人员需与园区企业签订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且就业满一年,就业时间以在该企业缴纳社保或申报个税时间为准(个税不得为零);实习学生需在园区企业完成实习计划,以实习协议约定为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项目启动资金奖励

  港澳创业企业在基地注册成立满6个月,可申报启动资金奖励,通过评审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快速成长奖励

  港澳创业企业在基地注册成立3—5年,可申报快速成长奖励,通过评审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获得项目启动资金奖励的港澳创业企业,应在获得该奖励满1年后再申报快速成长奖励。

  第八条  发展成效奖励

  港澳创业企业在基地注册成立5—10年,可申报发展成效奖励,通过评审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企业数量不超过3家。获得快速成长奖励的港澳创业企业,应在获得该奖励满1年后再申报发展成效奖励。

  第九条  项目配套奖励

  港澳创业企业在基地注册成立满1年,以在基地注册的企业为申报主体且获得以下任一港澳计划资金资助的,按照港澳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或香港青年发展基金“创业配对”基金资助。

  (二)被纳入香港科学园(科技园)创业培育计划、生物医药科技培育计划等资助计划。

  (三)被纳入澳门经济局、澳门青年创业孵化中心资助计划。

  获得以上多项资助的项目,可选择最高资助金额申请配套奖励,同一项目只配套一次,配套奖励不叠加。

  第十条  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凡获得上述第六、七、八、九条任一奖励的港澳创业企业在基地租赁办公场地的,给予租赁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金额每月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  综合补贴

  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港澳籍人士发放综合补贴,用于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

  港澳副学士(包括香港专上教育与澳门高等专科院校)及高中毕业生每人补贴1万元,一次性发放;本科生每人补贴3万元,一次性发放;硕士研究生每人补贴6万元,分2年等额发放;博士研究生每人补贴20万元,分3年按3:3:4比例发放。

  第十二条  实习补贴

  支持港澳籍在校生或港澳高校内地学生到园区企业实习,按其实习时间给予补贴。本科生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每年补贴时间不超过6个月;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每年补贴时间不超过10个月;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2500元,每年补贴时间不超过10个月。

  第十三条  聘用补贴

  鼓励园区企业聘用港澳籍人士,每新增聘用1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述条件的港澳籍人士,在其工作满1年后,可申请每人1万元的聘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补贴10万元。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招商奖励及服务成效奖励

  引进的港澳创业企业(初始注册地在基地,不含由市内其他区域搬迁至基地的企业)获得上述第六条或第九条奖励的,每新增1家,给予其服务机构2万元招商奖励;引进的港澳创业企业获得快速成长奖励的,每新增1家,给予其服务机构3万元服务成效奖励;引进的港澳创业企业获得发展成效奖励的,每新增1家,给予其服务机构5万元服务成效奖励。每家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活动补贴

  鼓励服务机构面向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青年组织等开展促进港澳青年在园区创新创业的良性互动交流活动。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举办,按照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活动补贴。每家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补贴30万元。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管理团队专项奖励

  根据基地分站点和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办法,每年评选出不超过3家服务质量较好的服务机构管理团队。每个团队每年度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第七、八条每年集中组织申报审批一次,本办法第三章其他条款每半年组织申报审批一次。受理通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受理审核

  人社分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人社分局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人社分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审,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人社分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报批审定

  人社分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资金拨付

  人社分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财政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办法资助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园区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

  (三)资助项目涉及剽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园区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文与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市及园区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重复部分予以核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社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