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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已废止)

发表于:2017-05-25 关注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宗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的部署精神,促进福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振兴实体经济,引导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和工业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新项目支持】

  (一)落户支持

  对新设立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或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经认定投产后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落户支持。

  (二)经营支持

  对新注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2017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支持,但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工业经营支持】

  (一)工业百强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在地统计,上年度被评为“深圳市工业百强”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工业经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在地统计的工业企业,根据其对区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军民融合支持】

  (一)军民融合认定支持

  对取得军工项目资质的辖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军民融合经营支持

  对取得军工项目资质的辖区企业,根据其签订的生产研发项目合作协议给予支持,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用房支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工业厂房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福田辖区内租赁自用厂房开展生产制造的,可按其年度厂房实际租金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七条【质量提升支持】

  (一)工业投资支持

  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新的工业投资项目,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二)技术改造支持

  鼓励企业对产业链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进行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附加值。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三)信息化支持

  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支持】

  对获得认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省、市认定的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九条【园区支持】在辖区内建设的先进制造业产业园,经备案,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公共平台支持】对2016年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工业公共服务平台,经备案,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一条【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贷款贴息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三条【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限制和除外情形】除园区支持、公共平台支持外,本政策各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十五条【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