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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8-02-12 关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项目是深圳市政府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而设立的。该项目主要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提供具体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接收并兑现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入库。资助数量无限制。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完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市科技部门建设服务机构库,服务机构可以向市科技部门申请入库,接受科技创新券,提供相应的科技服务并向科技部门申请兑现。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包括: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

  对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科技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部门发布入库申请指南;

  (二)申请单位按照指南要求向市科技部门提交申请;

  (三)市科技部门审核;

  (四)市科技部门向社会公示入库服务机构;

  (五)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并下达入库通知书。

  第六条 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服务机构应当向市科技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183.62.232.2:8088/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六)可以选择提供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申请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部门定期发布申请指南,确定单次发放创新券的总额度;

  (二)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向市科技部门提交申请;

  (三)市科技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运营机构、创客空间等组织受理申请。市科技部门按照发放标准和程序,确定拟发放创新券的名单。申领额度超过本次发放总额的,通过抽签或轮候的方式确定配额发放对象;

  (四)市科技部门向社会公示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

  (五)市科技部门发放科技创新券。

  创客个人应当通过创客空间或其它深圳商事主体提出申请。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或创客个人,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申请人每年申领科技创新券不得超过5次。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个人单次申领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三)申请人在申领年度内有明确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

  (四)申请人前次申领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科技创新券应当向市科技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183.62.232.2:8088/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当年度再次申请时,提供入库服务机构出具的额度使用确认凭证。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应由已入库的服务机构在完成服务事项后,按指南要求定期向市科技部门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兑现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部门发布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二)服务机构按照指南要求向市科技部门提交申请;

  (三)市科技部门初审;

  (四)市科技部门委托审计;

  (五)市财政部门审核;

  (六)市科技部门向社会公示兑现的服务机构及金额;

  (七)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科技创新券资助计划,兑现科技创新券。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应当向市科技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183.62.232.2:8088/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接受科技创新券的科技服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三)科技服务项目实施有关财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可以选择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科技部门向社会公示期限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或单位,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部门与市财政部门重新审定。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或单位,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通知。

  第十四条 获得科技创新券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合法地使用科技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的监督和检查。

  科技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过期自动作废。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一年。

  市科技部门可会同市财政部门、市监察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对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部门可向社会公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申请、使用或者兑现科技创新券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财政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情节严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部门应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券申请、受理、审核、评估的内部监控机制,每年应对科技创新券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和效能评估,并将各方有关科技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市科技部门在开展科技创新券核发工作中,存在受贿、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鼓励各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