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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分项)

发表于:2017-04-26 关注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龙华区科技专项资金,计划审核项目包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类、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类、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类等26类小项目。审核通过后,将最高给予3000万元的资金资助。

龙华新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科技创新分项)


  目 录

  1、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类

  2、研发机构引进资助类

  3、科技人才创新资助类

  4、重点实验室资助类

  5、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类

  6、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类

  7、科技中介培育资助类

  8、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类

  9、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类

  10、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类

  11、科技创新园资助类

  12、科技孵化项目资助类

  1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类

  14、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类

  15、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引进资助类

  1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类

  17、科技企业贷款贴息资助类

  18、科技企业上市和挂牌资助类

  19、科技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类

  20、软件开发项目资助类

  21、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类



一、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配套的科技计划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2、973、863、创新基金等各类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3、CMM认证。

  (六)获得上级经费资助,并且经费已经到账。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上级资助额度50%,具体如下:

  (一)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973、863、创新基金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最高资助200万元,广东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同一项目已列入新区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三)对CMM认证资助额度为市资助额的50%;

  (四)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市两项或两项以上科技计划的,不得重复申请;

  (五)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单位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签署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或相关项目批复文件;

  (六)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

  (七)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研发机构引进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研发机构引进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引进研发机构的单位或者团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央直属企业: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企业;

  (二)国内著名企业: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在国内排行前列,且上年度销售额50亿元以上;

  (三)跨国公司:位列世界500强的国际知名企业;

  (四)国家研究机构:国家出资设立的科研院所,或者已通过国家有关部委批准、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五)国家重点大学:国家重点支持的211工程、985工程中的高等院校;

  (六)创新科研团队:广东省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引进的“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上述前五类机构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个人联合建设研发机构的,五类机构在所建设研发机构中相对控股且投资比例30%以上。

  第四条 所建设的研发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其研发负责人由第三条规定的机构或者团队派出;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并符合龙华新区的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六)组织体系完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良好,并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

  (八)具备一定的科研支撑条件,有固定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和软件资产占资产总额70%以上);

  (九)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500万元以上,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占总收入30%以上;国家研究机构或国家重点大学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50万元以上;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向其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输出或转让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对引进的研发机构每家给予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研发机构引进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研发机构成立批文(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研发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工作总结;

  (五)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研发机构在龙华新区技术溢出证明材料;

  (七)研发机构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八)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九)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研发机构引进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研发机构引进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科技人才创新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人才创新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科技人才创新资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人员近三年内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并入驻新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博士、硕士创办的科技企业,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低于50%;

  归国留学本科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低于35%;

  该博士、硕士、归国留学本科人员或其创办的科技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且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近三年内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且已经形成产业化规模;

  (三)在新区工作两年以上的博士后;

  (四)在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五)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六)入选深圳市“孔雀计划”的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高层次人才,并在新区开展技术项目攻关。

  属于上述(三)、(四)、(五)、(六)款的,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在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属于上述(四)、(五)、(六)款的,要求审批文件已经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第四条 申请人为企业的,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对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第(三)款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八条 符合第三条第(四)款的,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九条 符合第三条第(五)款的,按每名核心成员30万元的标准对团队予以资助。由团队带头人具体分配各核心成员的资助金额;

  第十条 符合第三条第(六)款的,按市“孔雀计划”所给予的资助予以等额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同时,对第三条第(一)、(二)款,同一科技人才创办企业不重复给予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第三条第(一)、(二)款资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人才创新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发明专利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申请第三条(一)款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人员持股比例的证明及学位证书;

  (六)申请第三条(二)款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申请第三条第(三)、(四)、(五)、(六)款资助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人才创新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三)以下材料之一:

  1、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出具的证明;

  2、国家“千人计划”审批文件及经费到账证明;

  3、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下达文件及经费到账证明;

  4、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下达文件及经费到账证明;

  5、深圳市“孔雀计划”A、B、C类人才下达文件及经费到账证明;

  (四)身份证;

  (五)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科技人才创新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对申请第三条第(一)、(二)款项目的,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第三条第(一)、(二)款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科技人才创新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重点实验室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重点实验室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资助分为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新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单位能够为组建新区重点实验室提供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其中提供科研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软件类300万元以上);

  (六)申请单位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有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具有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七)组建的新区重点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专职研究开发队伍。申请新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拥有1名以上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五年以上的学科学术领域带头人;具有能承担国家、省、市、新区重大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1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骨干研究人员2名以上,本科以上专职科研人员总数5名以上,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其它新区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八)申请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缴纳税额总额须在500万元以上;

  (九)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资助的单位不能申请新区重点实验室资助。

  第五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成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国家、省、市、新区重点实验室;

  (二)评估优秀主要标准:建成后申请了十项发明专利或三十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依托单位纳税持续三年增长且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三)实验室提出的项目必须与自身行业、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有利于提升实验室整体科研水平,产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新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成运行三年后通过评估达到优秀的,给予原资助额的50%、最高1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八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重点实验室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信用询单;

  (七)单位最近两年内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项目可行性报告;

  (十)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利证书;

  (二)重点实验室评估优秀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相关的开支,其中50%的经费应用于购买科研所须的仪器设备和软件。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企业的开办费用、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广告和销售费用、行政办公开支。

  第十二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工作。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名及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评审或验收专家组,其人数应为单数。专家组应对评审或验收的项目或企业出具专家意见并签名。专家组的意见和签名交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四条 专家组的成员,与申请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旦发现不申请回避,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专家组成员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五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抽取专家组专家。

  第十六条 企业变更需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按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重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与重点实验室验收同时进行。重点实验室后续资助额度与重点实验室验收、绩效评估结果挂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工程中心资助分为工程中心建设资助、工程中心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新区工程中心建设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所从事的项目符合龙华新区的产业发展政策,而且技术先进、能耗少、污染小、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或者可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六)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最近两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

  (七)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八)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工程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5%以上;

  (九)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研教学或与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十)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资助的单位不能申请新区工程中心资助。

  第五条 申请工程中心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成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国家、省、市、新区工程中心;

  (二)评估优秀主要标准:建成后申请了十项发明专利或三十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依托单位纳税持续三年增长且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三)工程中心提出的项目必须与自身行业、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有利于提升实验室整体科研水平,产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新区工程中心,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第七条 工程中心建成运行三年后通过验收评估优秀的,给予原资助额的50%、最高1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八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工程中心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五)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可行性报告;

  (七)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工程中心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利证书;

  (二)优秀工程中心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工程中心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相关的开支,其中50%的经费应用于购买科研所须的仪器设备和软件。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企业的开办费用、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广告和销售费用、行政办公等开支。

  第十二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工作。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名及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评审或验收专家组,其人数应为单数。专家组应对评审或验收的项目出具专家意见并签名。专家组的意见和签名交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四条 专家组的成员,与申请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旦发现不申请回避,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专家组成员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五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抽取专家组专家。

  第十六条 企业变更需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按自动放弃工程中心资格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工程中心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绩效评估与工程中心验收同时进行。工程中心后续资助额度与工程中心验收、绩效评估结果挂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分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园等园区,所属行业为龙华新区重点发展产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至少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六)具有一定的技术装备或专业软件、科技资源、服务场所,能为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公共服务,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始购置价不少于500万元;国家对其有洁净度、温湿度控制、废水处理、防雷防静电等环境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并且通过了相关质量体系认证。建立了开放的服务机制,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技术平台建立了仪器设备和科研实验数据共享体系,每年至少提供50次对外技术服务;

  (八)运行管理正常,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收支情况正常,依托单位能够提供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条件;

  (九)对新区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十)申请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年度纳税总额须在300万元以上;申请单位为园区的,须为经新区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园区;

  (十一)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的单位不能申请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

  第五条 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成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国家、省、市、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评估优秀主要指标:建成后申请了六项发明专利或二十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依托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持续三年增长且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600万元;

  (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出的项目必须与自身行业、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研究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整体科研水平,产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第七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运行三年后通过验收评估优秀的,给予原资助额的50%、最高1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八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证明文件;

  (四)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七)仪器设备、专业软件等购置证明及平台场地证明;

  (八)专职技术、管理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项目可行性报告;

  (十)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利证书;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评估优秀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相关的开支,其中50%的经费应用于购买科研所须的仪器设备和软件。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企业的开办费用、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广告和销售费用、行政办公等开支。

  第十二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工作。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名及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评审或验收专家组,其人数应为单数。专家组应对评审或验收的项目出具专家意见并签名。专家组的意见和签名交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四条 专家组的成员,与申请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旦发现不申请回避,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专家组成员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五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抽取专家组专家。

  第十六条 企业变更需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按自动放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格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绩效评估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验收同时进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后续资助额度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验收、绩效评估结果挂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科技中介培育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中介培育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科技中介培育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的专利事务所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人在龙华新区积极开展专利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科技咨询和产业化促进等科技中介服务。其中专利事务所类上年度代理龙华新区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不低于100件,代理的专利已进入实审公开(公告)阶段,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并使该被培训单位当年专利申请量显著提高。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于科技中介培育资助,根据上年度中介服务情况,给予上年度运营费用的20%、最高10万元的资助。每年最多择优资助10家。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科技中介培育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中介培育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四)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五)在龙华新区开展科技中介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科技中介培育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科技中介培育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