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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1-11-03 关注 
为充分发挥企业类科技专家在广州市科技创新工作中的“智囊团”作用,进一步完善广州市科技专家库,我委将面向企业征集科技专家,充实广州市科技专家库。

  穗科规字〔2021〕6号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有力支撑广州市科技评审、评价、评估、咨询等活动,现将《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28日


  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市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于一体,服务科技创新管理,为科技咨询、项目论证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本市开展科技评审、评价、评估、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本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是广州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相关各方职责

  第四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审核、培训、专家信息动态管理和专家履职评价等。专家库日常管理、技术服务等事务性工作可委托相关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 专家推荐单位原则上为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报告所推荐的在库专家科研失信、违法违规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安全管理,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信息和资料,及时客观评价或反馈专家履职情况。


  第三章 专家入库和出库管理

  第七条 专家库中的专家包括技术类、管理类、财务类和其他类。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及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作风严谨。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

  3.熟悉相关行业或领域研究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科技政策法规。

  4.不存在学术失范、学术道德问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二)专业条件

  1.技术类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或在国内主要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2)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3)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4)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或人才团队成员。

  (5)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技术骨干。

  (6)其他等同于上述专业条件水平的优秀学者。

  2.管理类专家。主要是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含)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

  (2)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园区类高级管理人员。

  (3)各科研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中高层管理人员。

  (4)市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5)具备丰富科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财务类专家。主要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财务会计(审计)专业背景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取得相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3)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行业满5年。

  (4)市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5)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三甲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

  4.其他专家。指熟悉科技管理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具体包括:

  (1)法律类专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科技金融类专家,包括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等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单位推荐。申请人填报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线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提出入库申请。推荐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照第七条入库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原则上通过审核的专家予以推荐。市科技局可委托服务机构协助审核专家申请材料。通过审核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

  (二)定向邀请。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加入专家库,辅助录入专家基本信息。专家审核、补充相关信息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

  (三)交换共享。市科技局通过与国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交换共享专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后可直接入库和选用。交换共享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七章规定。

  第九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应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异议。市科技局应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予以入库。

  第十条 专家具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出库:(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的;(三)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四)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五)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六)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七)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市科技局核实专家出库情形后,告知专家本人。

  第十一条 专家具有第十条(一)所列情形的,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不予以入库;具有第十条(三)所列情形的,在科研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不予以入库;具有第十条(四)、(五)所列情形的,自出库之日起5年内不予以入库;具有第十条(六)所列情形的,终身不予以入库。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

  (一)对参与评审或咨询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或咨询活动。

  (三)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

  (五)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

  (六)评审或咨询活动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七)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的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履职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咨询)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项目的知识产权;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其他违反《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的行为。

  (三)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管理系统更新信息。

  (四)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


  第五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选用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抽取两种方式,抽取方式由使用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

  第十五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

  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一)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存在竞争关系,如同期申报了被评审项目所属科技计划项目专题;

  (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五)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顾问或为其提供过咨询服务;

  (六)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被评审项目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七)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的除外)。

  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专家应回避。

  第十六条 科技评审(咨询)活动后,使用单位应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履职情况评价分为优秀、良好、较差3个等级。专家的履职情况将作为专家抽取的重要参考。

  (一)严格遵守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的,评价为优秀。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较差: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2.无故迟到或在评审(咨询)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科技评审(咨询)工作开展的;

  3.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科技评审(咨询)规则进行评判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三)不具备优秀等级条件,且不属于较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良好。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建立入库专家培训体系,以在线学习、现场培训相结合方式,加强入库专家政策法规、评审规则、评审实务和廉政教育等科技评审(咨询)技能培训,并将其作为专家参与相关履职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加强入库专家信息维护管理。

  以“单位推荐”方式入库的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市科技局将暂时冻结专家资格。专家重新登录确认或更新信息并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以“单位推荐”方式入库的专家提交变更所在单位申请后,市科技局将暂时冻结专家资格,经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以“定向邀请”方式入库的专家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市科技局应及时审核确认。

  市科技局运用大数据分析和信息共享技术辅助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定期更新,并将更新信息及时通知专家本人核实。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加强对专家履职工作的监督管理,如发现专家在科技项目评审(咨询)活动存在请托行为的,依照《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咨询)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专家推荐单位因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咨询)造成重大影响的,市科技局将视情节取消单位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科技局核实,暂停使用专家库资源,整改后方可重新使用:

  (一)将专家库的使用账号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三)未及时对专家进行评价或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存在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伪造、篡改评审结论,泄露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违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对专家抽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七章 交换共享专家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换共享专家的信息更新维护由原专家库建设方按其管理办法执行。交换共享专家的抽取使用和评价按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市科技局组织的科技项目评审或咨询活动中,如发现并查实交换共享专家存在严重的科研诚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科技局应及时报送原专家库建设方按其管理办法和程序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