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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大型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依据《佛山市高明区扶持大型骨干企业工作方案(2016-2018年)》,为有效支持企业壮大规模、增强竞争实力,认定一批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具带动示范的大型骨干企业,使之成为我区产业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并在培育超50亿元、超100亿元等企业在数量和质量上有较大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高明区扶持大型骨干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动相关工作。组长由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大型骨干企业在做大做强和跨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区大型骨干企业的组织认定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复审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区政府批准认定。
二、认定标准
(一)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与营运总部均在我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登记纳税的合法经营企业。
(二)所从事的产业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符合职能部门的管理规范要求。
(三)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或区内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除特别指出外,本办法所称纳税额均为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以纳税年度内的实际入库金额为准)的企业,或经区政府认定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三、认定程序
大型骨干企业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自愿的原则。
(一)初选。按照自愿申请,优中取优的原则,以申请当年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为初选对象,各镇(街道)、西江新城管委会积极组织发动,推荐产生初选名单。
(二)申报。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按要求向所在镇(街道)、西江新城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
(三)初审。各镇(街道)、西江新城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企业提交的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加具推荐意见。
(四)复核。初审通过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领导小组讨论。领导小组对送审企业名单讨论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六)公示。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取消企业认定资格。
(七)公布。公示结束后,最终确认大型骨干企业名单,由区政府向社会发文公布。
四、有下列情况的企业不予认定
(一)过去一年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二)过去一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公共安全事件,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属国家、省、市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四)有其它严重诚信问题或者社会责任问题的。
上述情况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五、材料申报
企业申请认定需提交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的,一并提供原件供查验),并加具企业公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申报指引及资料清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另行制定):
(一)高明区大型骨干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本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两年纳税证明。
(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连续两年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企业对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相关部门有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认定资格。
六、监督管理
(一)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要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报送企业生产、销售、效益、税收等方面的主要经济指标以及企业发展动态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相关专题调研工作。
(二)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称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发生如下情况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进行审查,经审定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及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资格:
1.严重虚报生产经营情况的。
2.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资助。
3.企业在扶持期间出现其他重大变化不适宜继续扶持的。
七、其它
(一)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