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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及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3-12-13 关注 

关于征求《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及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重要部署要求,落实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自然科学基金及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起草形成了《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及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组织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填写,并于2023年12月22日前通过本网站提交。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反馈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及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征集到的意见将不再一一反馈、回复。

 

  省科技厅

  2023年12月12日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及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更好规范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及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及联合基金(以下统称“省基金”)是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持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建设。

  省基金项目属于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省基金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审定项目资金预算计划、项目指南及资助项目等重大事项,指导和监督省基金运行。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是省基金项目管理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发布、申请受理、评审立项、执行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监督审计、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等全流程管理。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和其他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可申请注册成为省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依托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单位省基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实施、变更、验收等工作。

  项目申请人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的申报,以及项目获资助后开展项目实施、变更与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省基金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执行变更、验收结题等原则上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实行线上管理。

  第六条省基金项目管理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基金年度预算等,在广泛听取意见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内容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规划、战略、政策要求,促进重点学科领域发展,支撑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基金项目通过省基金依托单位申请,公开申请受理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

  第八条省基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根据不同定位设立相应的项目类型。省基金一般设立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青年提升项目、杰出青年项目、卓越青年团队项目、地区培育项目、重点项目、粤港澳研究团队项目等。根据战略发展需要可设置其他专项项目。项目类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一)面上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项目指南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面上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10~40万元/项。

  (二)青年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承担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培育基础研究青年人才队伍。青年基金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10万元/项。

  (三)青年提升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支持在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具有一定基础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继续开展深入探索性研究,培养优秀青年学术后备骨干。青年提升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30~50万元/项。

  (四)杰出青年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主要支持在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的优秀青年科学技术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快速成长,培育一批有望进入国家和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骨干。杰出青年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100万元/项。

  (五)卓越青年团队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主要支持在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杰出青年人才,组建研究团队,开展高质量基础研究,培养和造就领军型的青年科技人才及研究团队。卓越青年团队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300万元/项。

  (六)地区培育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培育和扶持地市科学技术人员聚焦重点领域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为地方发展培养、储备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提升区域基础创新能力。地区培育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30~50万元/项。

  (七)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4年,主要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围绕产业与区域创新发展共性、关键需求,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突破地方和产业创新发展的重点科学问题,促进前沿技术及学科发展。重点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50~100万元/项。

  (八)粤港澳研究团队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主要通过研究团队的支持方式,聚焦产业和区域创新发展需求,整合粤港澳创新资源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培育高水平、国际化研究团队,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粤港澳研究团队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200~300万元/项。

  (九)其他专项项目主要支持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战略部署,促进广东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和自然科学基金发展,开展的相关战略与管理理论、方法、规律、机制等研究,支撑我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该类项目申报条件、资助强度和有关要求等视具体情况设置。

  第九条申请面上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粤、港、澳三地依托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

  (二)具备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研究能力,能保障项目研究时间;

  (三)具有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

  (四)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内依托单位的在职人员或双聘人员;

  (二)具有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未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三)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8周岁;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五)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青年提升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粤、港、澳三地依托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

  (二)男性未满38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三)主持完成省基金面上类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等,或具有海外相关基础研究经历;

  (四)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杰出青年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内依托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

  (二)未满40周岁;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四)具有从事省部级(含)以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

  (五)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卓越青年团队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内依托单位全职在岗人员;

  (二)未满45周岁;

  (三)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省基金杰出青年项目,或其他国家和省同层次青年人才项目;

  (四)团队成员应属于同一依托单位,团队核心成员不多于5人;

  (五)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地区培育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部分地区依托单位全职在岗人员;

  (二)具有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

  (三)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重点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内依托单位的在职人员或双聘人员;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具有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经历;

  (四)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粤港澳研究团队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内依托单位全职在岗人员;

  (二)具有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经历;

  (三)团队核心成员不多于5人(含负责人),且至少包含一名港澳机构科学技术人员;

  (四)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基金项目:

  (一)申请人在研主持的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数达到3项(含)以上,或逾期一年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达到1项(含)以上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二)申请人在研主持的省基金项目(含自然科学基金、省联合基金项目)累计达到2项(含)以上的;

  (三)申请人当年已将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申请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

  (四)因科研失信行为被取消承担和参与省级科技计划任务资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省基金项目申报要求的。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省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参与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港澳人员可以个人身份或依托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请,其他境外人员原则上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所在依托单位申请省基金项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科技伦理规范。

  第二十条依托单位应建立完善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科技伦理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审查和过程监管。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

  依托单位应在推荐项目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省基金委应在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

  (一)符合本细则和指南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细则和指南规定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托单位或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提出复审申请。省基金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查,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规定的,维持原决定;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决定有误的,撤销原决定。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二条省基金委按照“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项目评审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实现评价科学性。强化同行评议,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

  第二十三条省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青年提升项目、地区培育项目的评审方式原则上为通讯评审。

  杰出青年项目、卓越青年团队项目、重点项目、粤港澳研究团队项目的评审方式原则上应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其他专项项目评审方式视项目设置情况确定。原则上项目资助强度低于50万元/项的,评审方式为通讯评审;项目资助强度超过50万元/项(含)的,评审方式应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根据申请材料的学科领域和有关评审要求将项目进行分组,遵循随机、回避、轮换、学科匹配等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每个项目的有效评审意见为不少于5份。根据通讯评审结果和统一排序规则,对项目进行排序,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形成通讯评审结论:

  (一)对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青年提升项目、地区培育项目等提出拟资助的项目建议。

  (二)对杰出青年项目、卓越青年团队项目、重点项目、粤港澳研究团队项目等,形成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清单。

  拟资助或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应当获得半数以上专家同意资助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依申请可向申请人反馈。

  第二十六条根据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数量及学科领域等将项目进行分组,遵循随机、回避、轮换等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7名相同或相近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必要时可邀请省基金专家委员会的战略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对于需要会议答辩的,省基金委应当提前10个自然日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及申请人。申请人原则上应亲自答辩;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经批准可以视频答辩或委托项目组成员代为答辩;无故不参加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项目名单。建议资助的项目应当获得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半数以上同意资助意见。

  根据会议评审排序结果,形成拟资助项目建议。

  第二十七条因项目性质特殊等原因采用定向委托(或组织申请)的项目,应当做好方案论证工作,并将论证结果和经费安排情况对外公开。

  第二十八条拟资助项目建议经省科技厅审批后,依照程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联合基金拟资助项目建议在省科技厅审批前,须经联合基金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在拟资助项目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实名提出书面申诉,省基金委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后书面反馈申诉处理结果。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申诉的理由。

  第三十条公示无异议后,省基金委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计划通知。

  第三十一条项目计划下达后,省基金委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送任务书签订通知。依托单位应当在收到任务书签订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

  相关责任主体签字盖章后的任务书将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任务书签订过程中,不得调整项目申请时约定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任务书签订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该项目资助决定予以撤销。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任务书签订30日内,省科技厅、基金委应协调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港澳机构牵头的项目,由科技厅或基金委按税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涉及港澳机构和境内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可分别拨付至港澳机构和境内单位;境内单位牵头,港澳机构参与合作的项目,由牵头单位按规定拨付至港澳机构。

  对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拨付至单位账户。

  第三十三条省基金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未实施“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的省基金项目,项目经费使用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的省基金项目,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和标准应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跨境港澳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可按照港澳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依托单位应根据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要求,制定“负面清单+包干制”内部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向省基金委完成制度备案,确保试行“负面清单+包干制”的项目经费合法、合规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执行与变更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任务书要求开展研究,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应监督项目负责人建立科研管理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科研活动,规范过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于每个自然年按要求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委。

  省基金委应当及时审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申请。

  (一)承担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新的承担单位须是省基金依托单位),并提供变更前后所有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签字盖章协议,报省基金委审批。根据需要,省基金委可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原项目承担单位已使用经费的,应做好经费决算并出具经费决算表。

  (二)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时,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由省基金委审批。变更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符合限项申请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由省基金委审批。

  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项目、卓越青年团队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如果无法继续执行项目,应当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三)项目内容变更(包括主要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创新点、考核指标等),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由省基金委审批。对于项目内容调整变化较大且财政资助额度较高的情形,由省基金委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

  (四)项目经费变更。实行项目经费使用包干的项目,无需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使用;未实行项目经费使用包干的项目,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省财政科研经费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变更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与间接费用的变更均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审批,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项目自筹经费各科目间调剂由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自主决定。合作单位间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总体把关,并按新的协议办理经费划转,相关资料上传阳光政务平台报备。

  项目总经费调整由省基金委审批,调减幅度一般不得大于原任务书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

  (五)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前后所有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的签字盖章协议,由省基金委审批。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申请变更的参与单位已使用经费的,应做好经费决算并出具经费决算表。

  (六)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负责人在任务书约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的,应当在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申请延期每次不超过1年,总计不超过2次。

  (七)其他变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项目组成员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八)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只能变更其中的一项。

  第三十八条因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且无法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或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省基金委审批后,退回项目结余资金,不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以下重大风险和问题的,由省基金委实施项目强制终止,报省科技厅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追缴项目结余经费及违规使用的资助经费。

  (一)经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所需的条件无法落实;

  (三)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且未按要求报批变更手续;

  (四)项目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仍未提交验收申请;

  (五)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撤销、注销、吊销或长期失联等;

  (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严重科研不端或违反科技伦理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严重影响项目任务书履约的行为。

  第四十条省基金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经过科学研究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标准、重要报告、专利、数据库、标本库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有价值的科学技术产出,在公开发表时,应当注明获得“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或“GuangdongBasicandAppliedBasicResearchFoundation”资助并标注项目编号,或作有关说明。

  论文、专著、重要报告等标注的成果应与项目相关,完成人应包括项目组成员,完成单位应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

  第四十一条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验收与结题

  第四十二条项目验收工作由省基金委统一组织:

  (一)省财政或省基金委拨款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组织材料验收。

  (二)省财政或省基金委拨款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组织会议验收。

  第四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任务书执行期结束前提出验收申请。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到期前一年内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应当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科技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或审计报告、项目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项目变更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项目验收前应进行项目经费支出决算。项目实施期满后,无需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项目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第三方单位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四十五条省基金委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并在同意申请后的6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四十六条项目验收申请审核通过后,省基金委分别组织材料验收和会议验收。验收形式为材料验收的,验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3名;验收形式为会议验收的,验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

  (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通过。结余经费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收回项目结余经费。

  (三)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存在违规使用资助经费;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弄虚作假及其他科研诚信问题;

  3.项目基本未开展研究工作或提供的成果均与项目不相关;

  4.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

  验收不通过的,追回项目结余经费及违规使用的资助经费,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实施综合绩效突出的,可作为后续择优支持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除有保密要求外,已完成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验收结论、经费处理意见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提出复审申请,省基金委依据有关规定复审后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加强省基金项目全流程管理监督,在专家抽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关键环节建立多方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咨询专家等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项目评审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省基金委和依托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建立项目档案。

  第五十二条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对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和人员在省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省基金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省财政、审计或科技等部门可按规定组织检查、监督与绩效评价,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中期检查。第五十四条依托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并选择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对项目实施绩效开展定期跟踪。

  第五十五条省基金委可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五十六条项目执行情况、结题验收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依托单位及科研人员申报项目、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合理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

  第五十七条在省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或在第三方机构开展财务审计、项目申报咨询等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省科技厅、省基金委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其他由省基金委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六十条本细则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科规范字﹝2021﹞4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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