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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
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
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已被认定为省辖市(或行业)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1年以上;
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走私行为;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行业技术中心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由产学研各方或者同行业企业共同建设;
具有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
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第七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企业向省辖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省辖市经信委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3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信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
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省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南京海关推荐申报。
省经信委组织力量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开展核查,形成初评意见。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共同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予以发布和授牌。企业应将所授的牌子悬挂(摆放)在展示厅、技术中心等重要场所的显著位置。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二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八条 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经信委。评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
数据初审。省辖市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经信委。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省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信委。
数据核查。省经信委组织专家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信委委托相关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并反馈相关企业。
第十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省辖市经信委,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评价不合格;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在公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和海关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省辖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经省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项目经评审为良好的,优先列入省工业结构与产业升级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省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评价优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技术中心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建筑和生产性服务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苏经贸科技〔2006〕2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