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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创新人才团队创业计划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三经科发〔2017〕21号
2017年9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区招才引智工作步伐,全力打造“广佛创智之城、岭南水韵胜地”,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创新人才团队创业计划扶持办法》(三府力、〔2017〕2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二条 申报主体。申报的人才团队应由3名以上人员(含3人)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可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或以创新的商业模式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项目。
第三条 申报条件。各类申报团队及项目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相应类别规定的所有条件。
(一)A类:
1.项目团队带头人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
团队带头人属于下列人员的,可直接认定符合本款条件:曾获得诺贝尔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的科学家;中国和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地区)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担任过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地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
2.项目团队带头人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3.项目团队成员须全部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B类:
1.项目团队带头人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
获选国家“千人计划”和广东省“领军人才”以上奖项,或担任过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国立研究所所长、首席研究员或国家实验室主任、高级研究员,或近5年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主编),或近5年获得美国等国家科学基金“杰青”类资助,或近5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过论文的,可直接认定符合本款条件。
2.项目团队带头人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3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3.项目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2/3以上。
(三)C类:
1.项目团队带头入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
2.项目团队带头人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2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3.项目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1/2以上。
(四)D类:
项目团队带头人全职在三水区工作,并在三水区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条 申报程序。区经科局每年制定并在区经科局网站发布申报指南,团队自行下载相关申报资料,并按要求填写、提交。
(一)A、B、C类团队申报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二)D类团队申报项目常年受理。申报D类认定的团队,可以同时申报A、B、C类团队认定(如团队获得双重认定,则按最高类进行认定,且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
(三)“一事一议”类团队申报项目只在非集中受理期受理。申报“一事一议”类认定的团队,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经科局提出,区经科局初审后提出建议,经分管经科工作的区领导签批同意后才能受理。
第三章 评审与报批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区经科局根据《办法》规定和每年的申报指南要求,对团队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采取先书面评审后答辩评审方式进行,区经科局通过公开选聘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根据书面申报材料和答辩情况,对团队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发展前景、管理运营、人才结构等情况进行打分,提出扶持建议名单和类别。
第六条 名单确定。根据评审结果及专家推荐建议,区经科局提出扶持建议名单及资金扶持方案,经区创新人才团队创业计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A、B、C类团队及“一事一议”类团队项目提交区政府审定,D类团队项目由分管经科工作的区领导签批。
第七条 公告公示。经确定的创新人才团队项目,在区经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
第八条 合同签订。区经科局与创新人才团队承载单位签订《三水区创新人才团队创业计划管理合同书》(以下简称《管理合同》),《管理合同》中各项指标数据须与申报书中的指标数据相符,否则取消立项。
第四章 扶持政策落实
第九条 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三期拨付:首期资金占40%,在人才团队完成载体注册、与区经科局签订《管理合同》且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到位、完成落户场地租(购)手续(必须在三水区内)、自筹资金到位(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后拨付;二期资金占30%,在团队项目通过中期考核后拨付;三期资金占30%,在团队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首期资金申请有效期为3个月(从签订《管理合同》之日起计),团队在有效期内未达到资金拨付条件或未办理资金申请手续的,扶持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条 租金补贴。人才团队入驻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办公和研发场地补贴按先交后补的原则每年申报一次。场地补贴时间从《管理合同》生效之日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最多连续36个月。己享受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补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融资跟投。经认定的人才团队参加各种创业路演活动并成功获得合法融资机构50万元以上创业融资的(含风投、创投等),由人才团队承载单位提出跟投申请,由区内公有资本主导的投融资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跟投手续。
第五章 项目内容变更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在项目实施期间,如出现研究内容、项目目标、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计划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团队带头人、承载单位应及时向区经科局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变更原因,由“工作小组”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团队带头人和其他成员原则上不能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资助,扶持计划自动中止。团队成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在不影响创业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须向区经科局提出书面申请,区经科局获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成员变更人数不得超过团队人数的1/3。
第十四条 团队项目承载单位需要变更法人时,只能由申报书列明的其他团队成员担任,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项目资助,扶持计划自动中止。
第六章 项目考核及验收
第十五条 考核及验收程序。区经科局根据《管理合同》,组织专家组开展团队项目中期考核和期满验收工作,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考核和验收建议,提交“工作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项目实施1年后(从签订《管理合同》之日起计),由区经科局组织专家组以《管理合同》为基本依据,对团队项目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科技成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中期考核。被考核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通过:
(一)未完成《管理合同》约定的中期目标,包括经济指标、科技指标等。
(二)考核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管理合同》约定的项目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存在不按《管理合同》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的行为。
(五)不按规定提供考核材料。团队项目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经区经科局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项目扶持资金、租金补贴等暂停拨付),整改期结束后,重新组织中期考核(相关考核组织费用由承载单位承担)。通过考核的,拨付第二期扶持资金、租金补贴等。整改后仍不能通过考核的,终止《管理合同》并停止拨付后续扶持资金、租金补贴等。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区财政。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2年后(从签订《管理合同》之日起计),由区经科局组织专家组以《管理合同》为基本依据,对团队项目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科技成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和申请复议四种情况。
(一)通过验收。按照《管理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完成80%以上项目目标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二)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按照结题处理。
(三)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经济指标完成不足《管理合同》规定的60%。
2.技术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不足70%。
3.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4.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管理合同》约定的项目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存在不按《管理合同》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的行为。
6.不按规定提供验收材料。
(四)申请复议。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五)团队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停止拨付后续扶持资金、租金补贴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团队核心成员及承载单位通报、3年内不得申请三水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处理,对其申报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区财政。
第十八条 对于结题项目,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区财政。
第十九条 延期申请。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创新人才团队的承载单位必须于《管理合同》约定的中期考核或验收日期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考核或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每个项目累计延期最长1年)。区经科局视实际情况作出批复,如批复不同意延期的,按《管理合同》约定时间进行考核或验收。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主要用途。扶持资金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培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项目管理等与项目有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要求。差旅费、培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五项支出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30%,其中,培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三项支出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10%。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不超过5%。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监管。区经科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不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追缴扶持资金和3年内取消承载单位及团队成员各类科技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自筹资金是指团队为开展项目而筹集的资金,包括:自有流动资金,购买土地、设备和建设厂房等所投入的资金,从投融资机构募集到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