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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相关规划,与我市城市定位、发展方向相一致的服务业领域重点建设项目。
(二)体现人才、技术、信息、金融、交易等资源共享的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体现资源整合、集聚发展的服务业集聚区。
(四)体现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兴服务业项目。
(五)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同时需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的服务业项目。
(六)经市政府批准,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同时需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的项目,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第七条 凡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分别按照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制定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九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支持政策及资金分配因素。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支持政策及资金分配因素,制定资金计划。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开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专项资金。区县申报的项目,专项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送交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促进服务业发展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按照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好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