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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员国扩大了关于知识产权、包容性创新与公共利益方面的讨论

发表于:2018-03-20 关注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就知识产权在驱动包容性创新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并指出了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理事会的会议上,最不发达国家(LDC)提交了一份文件,要求发达国家根据WTO的规定充分履行其技术转让的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就知识产权在驱动包容性创新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并指出了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

  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理事会的会议上,最不发达国家(LDC)提交了一份文件,要求发达国家根据WTO的规定充分履行其技术转让的要求。


  知识产权与创新


  该会议是自2012年以来定期提入理事会议程中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与创新事务中的一部分。会议的协办国(澳大利亚、欧盟、日本、瑞士、中国与美国)对以“包容性创新与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为主题的讨论进行了总结(理事会已在2017年的会议上对此类讨论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知识产权在新经济中的社会价值”这一议题,而该议题也将成为协办国2018年聚焦的主题。

  关于会议中的第一个议题,支持者介绍了近期的一些数据,显示出使用知识产权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MSME)整体表现较好。而在人均收入方面,此类企业通常比那些缺少知识产权的企业要高。此外,在许多种情况下,这些企业还会扩大劳动力并为员工支付更高的薪水。

  该会议的协办国强调,知识产权对理性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此外,鉴于世界上95%左右的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SME),因此,受MSME驱动的包容性创新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具有重要的社会与经济影响。然而,随之而来的挑战则是如何将MSME融入到全球贸易中并提高经济成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MSME仍然有足够的空间来更好地利用国内与全球的知识产权。

  关于会议中的第二个议题,协办国建议在2018年从新的视角对知识产权与创新进行探讨,从而审视知识产权是如何创造出鼓励创新投资的条件的。该议题又包括三个小的主题,即“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与其对社会的经济影响”、“知识产权改善民生”与“知识产权与新业务”。协办国邀请其他成员国对第一个主题进行讨论并分享各自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是如何影响国家经济发展与经济相关性的实证数据方面的经验。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了一份报告。根据该报告,在2011至2013年期间,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占到欧盟所有就业岗位所创造价值的27.8%,占欧盟经济活动总量(GDP)的42%以上,达到5.7万亿欧元。该报告指出,与其他产业相比,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为员工支付的薪水会更高,工资溢价达到46%。

  与此同时,美国引用了其商务部一份名为“2016年的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的报告。根据该报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为美国提供了至少4500万个就业机会,并为美国经济贡献了超过6万亿美元的价值(即占美国GDP的38.2%)。包括日本、瑞士、加拿大、哥伦比亚、萨尔瓦多与澳大利亚在内的其他成员国也分别分享了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经济产生影响的经验。

  上述其中一个成员国指出,尽管知识产权可能会促进创新,但其并非一个充分必要条件,而仅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如果缺少包括技能、信息、资本市场前景在内的各种必要条件,知识产权是无法促进创新的。因此,该成员国称,一国的知识产权法规应与该国的发展水平相一致。因为如果该国从知识产权保护中获益的条件不存在,那么该国为知识产权保护所花费的东西可能远远高于其能从中获得的收益。

  另一个成员国认为专利可能会阻碍创新。证明知识产权与创新之间成正比的证据尚不明确。 



  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


  玻利维亚、巴西、智利与南非等国家在中国的支持下提交了一份文件,强调了WTO成员国充分利用TRIPS协定的灵活性的重要性,从而在必要的时候获得卫生技术。

  为了加深对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理解,会议的主办国邀请各代表团分享各自在实施与利用强制审查例外(也称“波拉例外”)方面的经验。根据这种例外规定,仿制药品公司在药品专利期满后能够使用该专利发明,从而在快速销售其仿制药品时获得强制授权。

  若干成员国解释了使用该例外规定是如何允许他们在专利权人与用户以及创新者与公共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平衡的。在全球的疾病负担不断加重以及各国日益需要以一种合理的价格为人们提供救命药物之际,主办国对确保新的创新药品继续得以生产且不会影响过期专利药品的获取的综合方法表示赞同。

  上述成员国指出,在该框架下,波拉例外极为重要,其为刺激市场竞争以及保护公共卫生提供了宝贵的工具。DS114争端(欧盟诉加拿大药物专利保护)专家组报告为许多成员国根据各国的专利法律实施该例外规定奠定了基础,这一情况已经得到了认可。

  关于该问题,一个成员国强调,知识产权与专利不应被视为一种内在障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考虑知识产权制度之外的若干因素,包括定价与采购政策、税收、关税以及其他国家的政策。此外,如果不考虑这些政策,消费者和医疗制度可能会面临更高的成本,这一点也需要加以考虑。另一个成员国对支持强制审查例外过于广义的解释持谨慎态度,这种解释可能会在其他方面削弱基本的知识产权。


  发达国家对LDC的技术转让


  LDC在TRIPS理事会会议上提交了一份文件,要求发达国家根据WTO的规定充分实现其技术转让的要求。该倡议始于1999年,当时LDC成员国首次对TRIPS第66章第2段里涉及的技术转让内容缺乏有效的实施表示担忧。即,“发达国家成员应为本国的企业和机构提供奖励,以促使并鼓励其将技术转让给LDC成员国,从而使这些最不发达国家能够建立起健全可行的技术基础。”

  在该文件中,LDC强调,尽管TRIPS理事会提出了技术转让的机制与方法,但是发达国家在其对外发布的通告中并未对奖励的性质做出清晰的介绍。此外,发达国家所发布的各种通告还表明,奖励项目的受益者并不是LDC;或者即使受益者是LDC,但上述奖励却不包含技术转让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LDC成员国请求理事会要求发达国家确定其为LDC转让技术所提供的奖励,并仔细研究“为本国的企业和机构提供奖励”这句话的含义。LDC还要求理事会认可发达国家可以为本国的企业和机构提供奖励以履行他们的承诺与义务。

  LDC强调,尽管发达国家的通知提及了技术协助项目,但并未详细介绍奖励信息也没有明确提供此类奖励的目的是鼓励发达国家的企业和机构将技术转让给LDC。

  其中一个发达国家指出,其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提交的关于技术转让问题的文件清楚地标明了会使LDC受益的项目,并反对限制未来报告的范围,因为这会破坏当前报告可带来的长期、有益的影响。关于LDC请求理事会对奖励项目的性质加以确定并对TRIPS协定里特殊的术语进行审查的事宜,该国家强调,技术转让应该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参与各方共同商定的条件下有效地进行实施,而不能根据理事会建议的条件进行实施。

  另一个发达国家称,发达国家政府被两个因素所限制。第一,他们没有足够多的可转让的技术。第二,他们无法强迫本国的私营企业将技术转让给LDC。因此,对技术转让提供的奖励仅仅是一种鼓励、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将技术转让给LDC的项目,这些奖励项目是促进全面发展的一部分。


  “三重问题”


  WTO成员国就以下三个问题重申了其立场,即TRIPS协定里第27.3(b)条关于生命形态专利的审查、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关系以及传统知识的保护。

  重要的支持者建议将生命形态专利的强制披露要求再次加入TRIPS协定第29条里。然而,那些建议移除此类要求的一方继续对这一立场持反对态度。

  WTO成员国就以下两大提议还暂未达成协议:一、CBD秘书处是否应被邀请来听取理事会关于《名古屋议定书》的报告。二、WTO秘书处是否应对这三大问题进行更新。


  非违反之诉


  就非违反之诉这一问题(即,如果WTO一成员国实施的某项措施或具体情形使另一成员国的预期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即使该措施并没有违反WTO协定,另一成员国是否有权对该成员国提起申诉。),TRIPS理事会重申了WTO成员国们的坚定立场。

  在第11届部长会议决定将非违反之诉延缓两年实施,要求理事会继续对非违反之诉的范围和形式进行审查并对2019年的部长会议提出建议之后,在第一届TRIPS理事会会议上,理事会主席呼吁成员国各抒已见以打破僵局。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