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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下的税收“重责”

发表于:2019-01-08 关注 

  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开始实施。朋友圈等社交网络上也出现了求生欲极强的代购,“兼职”小说家、画家,代购们“急中生智”的行为,虽然一定程度上反映代购从业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合规意识,但采取的“小聪明”式的应对行为,本质上依然涉嫌违规。可以看到2018下半年“税收问题”由于几件社会事件成为了热点话题,个人认为经营者应当自当下就做到合法缴纳税款,随着法律规定的不断细化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净化,这些现象将越来越少,打击也将越来越全面、严格,若存在大额未缴纳税款或将被追缴、遭遇行政处罚甚至以《刑法》分则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罪名进行刑事处罚,司法上对这方面的力度并不可小觑。此外,在微信等社交电商里,销售模式大部分跟直销、传统的三级分销结合起来,此处也需要注意如何做到合规。

  从相对私人的圈发展到商业化,界限逐渐模糊之后,如何监管的问题就抛了出来。从对主体的定义上(《电商法》第九条)可以看到本次电商法是从交易实质出发,不限制于微信朋友圈的定义,着力于市场安全对其进行规范。这一方面来说虽然囊括了“代购”于其中,但对于朋友圈内“代购”身份的认定方式依然存在模糊的地方,甚至不少消费者害怕因从国外买回的“伴手礼”也将自己认定“代购”。在此基础上,如何监管的问题也存在难度,但并非没有可操作性。例如杭州地区也已经就《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办法》在征求公告。

  长期以来电商范围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媒体引用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课题组的测算称,与实体店相比,C2C电商2015年少缴税在436.6亿—614.33亿元之间;2016年少缴税在531.53亿元—747.92亿元之间;甚至预测,2018年可能超过1000亿元。《电商法》内的税收范围包含了跨境税收、经营者普通交易税收,缴纳主体包括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按此规定来说从前偷税漏税的情形将获得一定程度上的缓解,对于缴税人来说则意味着压力在增大。

  很大一部分人所关心的货物涨价的问题。首先,无论价格优势能否得到保障,税费成本的增加都会压缩代购的利润空间,这对代购的经营本身构成了一定的压力。其次,如果代购涨价的目的是转嫁成本,市场未必能够接受这个理由。此外,代购行业也存在严重的假货现象,如果无法从根源解决假货问题,涨价对行业发展亦无正向刺激作用。也因此,“涨价”并非代购们的万全之策。

  税收问题并不是电商特有

  本次将税收问题纳入《电商法》范畴既是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个强调,也是电商法规范范围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我国将税收制度逐渐收紧的信号。

  我国偷税漏税制度其实不仅仅在电商方面,但是由于近年来电商发展快速,这一块儿的情况较为突出,因此借着电商法的出台将税收制度纳入其中。看到行业进步的同时,也体现出我国在税收制度这一块儿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税负公平性问题、监管问题甚至是对于税收的意识问题。

  另外,也不可忽视国际上对于电商税收问题的政策,例如德国被称为“亚马逊法案”的《2018年税法》于今年已正式生效,以杜绝电商的偷税漏税行为;在今年6月,美国最高法又以5比4的票数判决确定,各州有权对互联网电商公司的跨州销售征税,也就是意味着电商在该州没有实体店也需缴纳税,就此改变了过去美国网购的状态。

  想要解决税收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将税收纳入电商法有一定的用处,但是仅仅靠电商法是不够的,想要落实到每一处,每一次的经营活动,还需要很多方面的支持。

  制度的制定方面,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内部的税收缴纳制度,是否将其划分到店铺监管门类,以及与税收部门、工商部门等监管部门是否将进行信息共建以更好的处理内部经营者的违法违规问题。

  平台内部经营者如何对企业与自然人监管保持一致,工商登记的要求是否能得到经营者的遵守?未遵守的如何监管?若根据相关法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那么“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行为又该如何监管?

  电商法对跨境电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在我国促进跨境电商的态度之下,如何解决其所带来的税收问题,例如微商环境下如何缴纳税款?何时缴纳?是否会产生重叠征税、重复征税?又有谁来监管?

  还有一点但不是最后一点,后续是否将追缴先前偷税漏税的税款?如果追缴,全额追缴还是部分追缴?如果追缴是否将意味着一大片的小经营者将面临停止营业?如果不追缴,对于先前缴纳税款的经营者而言又是否有优惠政策?“亚马逊法案”出台前,德国政府因许多境外商户涉嫌未缴纳增值税,被税务部门采取封锁账号、冻结财产甚至封存货物等手段,要求配合调查直至补缴税款并缴纳罚金,才恢复了营业。那么我国呢?

  税收问题是我国的一大问题,除了可见的较重的税负以外,还有缴纳税款的公平性问题,这一次《电商法》的出台实施进程只是把税收问题又突出了,但要“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