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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穗商务函〔2019〕348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的申报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8〕173号)等文件要求,市商务局制定了《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于4月29日(星期一)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商务局(财务处)。
(联系人及电话:市商务局财务处冯光,88902201;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肖悦,37198079;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林子原,87355770;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曾昕,87018573;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郝鑫,38477754;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唐凌伟,85503452)
广州市商务局
2019年3月8日
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
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
为做好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8〕173号),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二、支持内容
对自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三、支持标准
(一)对我市投保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
除上述资助标准外,(1)对投保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短期出口特险(包括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10%的资助,其中对船舶投保出口短期出口特险的,在上述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短期出口特险加计的基础上按照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再增加15%的资助;(2)对投保农产品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按实际缴纳保险费增加5%的资助;(3)对向“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详见附件7、8)出口投保的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5%的资助;(4)对向美国出口投保的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5%的资助。
(二)对2017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以省商务厅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的小微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专项”),根据实际缴纳保费给予80%的资助,资助额不超过2017年度出口额的0.08%。
(三)对中型企业(2017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以省商务厅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以下简称“中型企业专项”),根据实际缴纳保费给予80%的资助,资助额不超过2017年度新兴国际市场出口额的0.08%。
(四)对投保“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2017年度出口额为“0”,2018年有出口且自付保费的企业,则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80%资助。
(五)当期每个非保险公司垫付类企业取得总资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低于0.1万元的不予资助。
四、资金申报流程和材料
凡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保费发票开具时间)符合条件企业按以下程序向广州市商务局申报。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广东省、市一级保险公司组织企业申报,收集材料(一式两份)并填报有关材料及《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电子版)(附件9),在2019年4月29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材料送达市商务局(财务处)。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二)保险公司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专项保费申报材料:
(1)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投保明细表(附件3);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仅在投保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情况下提供);
(7)一般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投保企业公章);
(9)其他相关的材料。
2.中型企业专项保费申报材料:
(1)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2);
(2)经中型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
(3)中型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1或5-2)(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4)保险费通知书(非垫付类企业提供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保险费全额发票(垫付、非垫付企业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章);
(6)企业付款银行水单(非垫付类企业提供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8)其他相关的材料。
3.小微企业专项保费申报材料:
(1)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2);
(2)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对于已经开通网上服务系统的保险公司且小微企业通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投保或续转的,可提供小微企业网上服务协议(复印件)以及企业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无需提供保单文件;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3)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6-1或6-2)(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4)保险费通知书(非垫付类企业提供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保险费全额发票(垫付、非垫付企业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章);
(6)企业付款银行水单(非垫付类企业提供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8)其他相关的材料。
其它申报要求详见《2020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注意事项》(附件1)。
五、申请材料自查
申请企业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应做好如下自查工作:
(一)发票方面。
1.检查提供的保险费发票是否在2018年1月至12月的规定申报期内;要剔除申报期外发票。
2.检查发票合计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以及《企业投保明细表》上“已缴保险费”相符。
3.检查提供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上关键信息(含发票开具日期、发票金额、发票抬头名称)是否清晰,如无法辨认的,需用签字笔注明清楚,并加盖公章。
4.保险公司按税务规定要求向企业开具发票,其中对于申请小微企业专项保费资助和中型企业专项保费资助,且保险公司垫付保费的,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含保险公司垫付)的保费向该企业开具全额发票。
(二)申请表方面。
1.检查《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上“出口企业名称”与所盖的公章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提供双方关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检查申请表(一式二份)是否齐全。
3.检查申请表上法人代表是否已签名或已盖法人代表章。
4.检查申请表上是否已填清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属于分机号的,应填清楚分机号。
5.检查企业投保地与营业执照注册地是否为广州市。
6.检查申请表上“企业开户银行名称”是否写清楚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支行),“企业开户银行账号”是否填写的是人民币账号。保险公司还需检查电子版《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上银行账号是否与纸质申请表账号一致。
(三)投保明细表方面。
检查投保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通知书/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编号与提供的纸质通知书编号信息是否一致。
(四)保单文件方面。
1.检查保单文件上“出口企业名称”与所盖的公章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提供双方关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检查保单文件上是否明确投保的保险公司,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不予资助。
(五)小微企业网上投保的清单材料方面。
1.对于已经开通网上服务系统的保险公司且小微企业通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投保或续转的,可提供小微企业网上服务协议(复印件)以及企业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检查小微企业网上服务协议(复印件)是否加盖企业公章;检查清单是否包含企业名称、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时间、IP地址等,是否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2.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检查清单是否包含企业名称、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时间、IP地址等。
六、资金审核和拨付
市商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对所辖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市商务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由省、市财政部门分别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七、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或保险公司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省市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市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保险公司应在2020年4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绩效情况报告(包含基本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组织申报的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金额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防止重复申报的行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