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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于:2019-08-28 关注 

       为加强和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内容

  (一)用于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

  (二)用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二、资金下达程序

  (一)每年 10月 15日前,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转移支付预计数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二)每年 10月 31日前,省财政厅根据卫生健康委报送的资金安排方案,审核并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转移支付预计数;专项补助资金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 30 日内正式下达。

  (三)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省卫生健康委于 8 月 31 日前,根据上一年度服务人口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将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9月 30日前下达结算资金。


  三、资金使用管理

       专项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执行进度慢、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的地区,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