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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促进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松山湖发〔2018〕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以下简称“机器人产业”)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园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对机器人产业的扶持作用,根据《关于实施“东莞制造2025造战略的意见》(东府〔2015〕1号)、《关于大力发展机器人智能装备产业 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的意见》(东府〔2016〕1号)、《强化新要素配置 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工作方案》(东府办〔2017〕12号)、《东莞市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财政资助实施细则(试行)》(东府办〔2017〕98号)和《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产业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扶持和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通过奖励、配套和补贴方式,促进完善机器人产业发展空间链条、鼓励企业创新、参展交流、壮大规模、加快机器人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扶持的机器人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工业机器人及系统集成、机器人核心零部件、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工业自动化及智能装备研发生产销售范畴(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以下简称“机器人企业”);
(二)在园区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和纳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办法不予扶持:
(一)属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周年的;
(四)有欠税、恶意欠薪、拖欠物业租金、管理费等,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
(六)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七)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认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配套奖励
凡是成功申报《东莞市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财政资助实施细则(试行)》(东府办〔2017〕98号)中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推广奖励的机器人企业,对上一年度获得的奖励金额,园区按照1:0.5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获得东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市经信局公布相关文件为准。
第七条 骨干企业认定奖励
(一)对上一年度认定为“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认定为“广东省机器人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同一企业先后获得“广东省机器人培育企业”与“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认定的,按“从高补差”不重复方法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获得“广东省机器人骨干(培育)企业”的企业名单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布相关文件为准。
第八条 宣传推广补贴
鼓励园区机器人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举办新产品发布会、行业峰会等活动。
(一)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
经园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同意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参展企业按实际发生的场地费和展位布置费给予50%补助,具体补贴方案如下:
1.被认定为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的,年度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入选为市“倍增计划企业”或认定为“广东省机器人培育企业”,年度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入选为园区“倍增计划企业”,年度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4.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若企业符合多种补贴层级的,按照其最高补贴层级享受宣传推广补贴,不多重享受。
(二)举办新产品发布会、行业峰会活动
经园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同意,在园区举办新品发布会、主办或承办行业峰会等机器人产业相关活动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活动费用(包含场地租赁费、场地布置费用、会议费、活动策划费用、设备租赁费、主要嘉宾的交通住宿费及宣传推广费)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推广奖励配套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奖励)通知或其他证明文件;
3.市财政局拨付的奖励资金到账凭证;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年度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广东省机器人骨干(培育)企业”奖励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广东省经信委出具的资质认定通知及其他证明文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年度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宣传推广补贴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经园区科技创新局受理并编号的《参展及交流活动备案登记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正式通知文件、活动方案、参展租赁场地合同、布展合同、会议场地合同、相关费用发票、现场照片及活动佐证材料;
6.年度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申请流程
(一)发布指南。本办法涉及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由园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实施。申报通知(或指南)将在园区管委会官网(www.ssl.gov.cn,以下同)发布。
(二)企业申请。各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园区管委会将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收集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三)受理审核。对通过审查的申请单位,由园区科技创新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资金扶持项目名单。
(四)公示。审核结果在园区管委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园区科技创新局反映或投诉。
(五)审批。园区科技创新局将拟定资金扶持项目名单上报给园区管委会审批。
(六)拨付。园区财政分局按规定流程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年度申请本扶持政策专项资金财政资助50万元以上的单位,须书面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松山湖、不改变在松山湖纳税义务,该书面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园区科技创新局通知财政分局停止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园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通报园区相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条文与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如果与园区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文的资助内容如与东莞及园区现行的其它政策有重叠,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