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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

发表于:2019-10-19 关注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珠科创(2019) 93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富山工业园,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局反映。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19年9月24日


珠海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培育更多科技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的支撑我市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创业孵化载体的统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是科技创业孵化育成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科技孵化育成链条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多元化的创新发展格局,培育新兴产业,推动新旧动能转化,加快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本市范围内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本市范围内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家的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本市范围内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入驻企业对于发展空间、技术研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发展需求,加速中小型科技企业做大做强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第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二章  珠海市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七条  鼓励各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和企业开展众创空间建设。申请珠海市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应为珠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1年。

  (二)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半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并获得省平台认可。

  (三)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或其他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地,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四)具备可持续运营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和政府财政补贴资金)与投资收益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20%。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质的政府或事业单位主办的众创空间除外。

  (五)设有天使投资或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具备天使投资服务功能,每年至少有1家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获得融资。

  (六)具有专业创业导师队伍,要求至少拥有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培训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七)签约或入驻的能够提供一定的技术咨询与辅导服务、融资对接等多元线上服务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八)年实际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中,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3家。

  (九)每年组织开展或参与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十)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生产等技术平台。

  

第三章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应为珠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经营实体。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2年。

  (二)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1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并获得省平台认可。

  (三)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或其他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应保证合同明确清晰,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使用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至少1个资金使用案例。

  (五)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培训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七)签约或入驻的可为在孵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与辅导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4家,具备较完善的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能力。

  第九条  鼓励孵化器专业化发展。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

  第十条  鼓励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打造面向港澳台的孵化空间,为港澳台创新创业和港澳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鼓励孵化器为入孵的港澳台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精细化的专业服务,制定入孵优惠政策,协助享受各级扶持政策,配备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资金。鼓励孵化器与港澳台大学、科研院所、商会、协会或企业等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并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二条  毕业企业应已建立科学、规范、完整的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此外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纳入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三)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四)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程序:

  (一)申报机构依据认定条件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后报请市政府审定,以市科技主管部门名义下达认定文件。

  第十四条  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申报省级及以上加速器认定,不另设立市级加速器认定。

  第十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申报单位须应提交的资料:

  (一)珠海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地产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自成立以来的运营情况总结报告。

  (五)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符合度说明(列表)以及对应佐证材料。

  (六)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复印件,国家颁发的孵化器专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

  (七)众创空间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八)众创空间的主要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九)入驻团队(企业)一览表,相关简介。

  (十)其他在申报指南中要求的资料。

  第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单位须应提交的资料:

  (一)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地产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孵化器运营情况总结报告。

  (五)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符合度说明(列表)以及对应佐证材料。

  (六)孵化器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七)孵化器的主要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八)入驻孵化企业、毕业企业清单及情况简介。

  (九)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软硬件设施清单。

  (十)其他在申报指南中要求的资料。

  第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进行规范管理。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应按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火炬统计工作的相关要求,填报火炬统计数据。鼓励所有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每年按要求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进行备案,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填报有关统计数据。对不按要求参与统计、填报有关数据等内容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市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或建议其进行整改,取消其参与科技创业孵化载体项目申报和申请补助资金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作出变更,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取消资格;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根据核查情况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或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九条  已获省级或国家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无须参加市级认定,直接获得相应市级认定资格。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各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自觉接受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参加运营评价工作,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市级运营评价的,取消其认定资质和继续申报相关补助资金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扶持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为提升全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市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框架下设立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对新认定的各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和省级加速器,各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的新增面积,众创空间、孵化器的运营评价等给予事后补助。

  第二十三条  认定后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一)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众创空间认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含省级加速器)、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面向港澳台、国际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对获国家(省)港澳台、国际化、专业化资质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对每项资质分别给予众创空间1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  条新增面积后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一)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300平方米及以上,新场地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新场地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三)同一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单位在同一物理载体下仅可享受一次市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不得将已获得后补助资金的新增面积用于重复申请补助。

  (四)鼓励优质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单位连锁化经营,同一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单位在其他物理空间新办众创空间、孵化器时,符合条件的可按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以组织我市众创空间、孵化器按照自愿性、导向性原则参与省级运营评价为开展形式,实施市级运营评价工作。省级运营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制定,根据省级运营评价结果,搭载形成我市众创空间、孵化器市级运营评价结果。参加各级运营评价的我市众创空间、孵化器需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级运营评价结果划分标准参照省级设置,分为A、B、C三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标准如下:根据市级运营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补助;评价结果为B等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20万元补助。对每年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A等级和B等的孵化器市财政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实施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查核实、公示、报批以及资金下达。

  第二十九条  鼓励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提升内生发展能力、投融资服务与技术公共服务能力,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国内外科技优秀成果优先布局在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第三十条  鼓励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加速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及全球创新创业网络,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国际化发展,打造面向国际、面向港澳的孵化载体。鼓励我市有关机构设立海外、港澳孵化载体或与海外、港澳孵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海外、港澳孵化机构在我市落户,对我市持续开展服务和特定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强化市区联动,各区应对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各区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出台扶持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三十二条  鼓励市属、区属国有企业经办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并鼓励使用国有资金向国有企业下属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供天使投资资金,其投资绩效考核方式应符合风险投资客观规律。

  第三十三条  规范孵化行业协会运作,加强全市孵化行业的规范管理,建设孵化行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共孵化服务平台,促进区域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开展行业共性问题研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我市孵化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获补助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对参与认定、奖励、评价等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资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将该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入不诚信名单。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出具虚假申报资料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于推进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孵化能力建设。获得补助资金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要积极开展提质增效工作,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补助资金,从珠海市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补助资金适用于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在2019-2021年间发生的相应范围的业务。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珠科工信〔2016〕297号)已获得奖励和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各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主要包括:市级众创空间、市级孵化器(市级);省级众创空间、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省级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加速器等(省级);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国家级孵化器等(国家级)。具体名称以各级正式认定文件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止。原有关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政策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