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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5月1日启动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财政部、人社部等共同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暂定试点期限一年。
据了解,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区别于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有参保与否的决定权,因此税收优惠的激励往往尤为重要。其实,从2007年开始就不断地有关于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政策或试点的讨论,却一直推迟。而历经十余年后,终于在2018年落实。
通知称,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方面,通知明确,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等,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而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明确,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相应将中登公司平台作为信息平台,与中保信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以后,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作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体系新招“首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意义重大,被称为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一项重大进展,而试点的后期如何成功施行无疑将成为全国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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