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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2017年第一批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为上市挂牌打好基础,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金〔2016〕152号)和《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津科金〔2017〕116号)有关规定,现就受理2017年第一批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申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股份制改造补贴条件
科技型企业申请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成果转化中心”)完成股份制改造备案;
(二)已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已向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实际支付有关股份制改造服务费用;
(四)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已出具相应的工作文件;
(五)股份制改造完成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7月31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为准)。此次来不及备齐申请材料的企业,可于下一次受理时(计划10月份)申请。
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完成股份制改造,但此前未申请过股改补贴的企业,此次可提交申请(今后不再受理2017年以前完成股改的补贴申请)。
(六)补贴申请材料须经过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加盖公章。
(七)受理企业范围为我市注册地在滨海新区以外的科技型企业。注册地在滨海新区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滨金〔2016〕5号)执行。
二、股份制改造补贴申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申请表(原件);
(二)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备案表(原件)及备案受理告知书(复印件);
(三)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如已经挂牌上市的企业,提供交易所开具的同意企业挂牌通知书(复印件);如未挂牌上市的,提供企业上市挂牌计划(原件);
(六)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付款凭证(相关机构开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
(七)服务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工作文件(复印件);
(八)股份公司章程(复印件);
(九)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三、材料受理要求及联系方式
(一)受理时间
2017年8月21日至9月8日,每个工作日9:00-17:00。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其中一份为原件,于首页及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费用付款发票等需要准备原件,提交申请材料时请携带备查验;
2.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备案材料及股份制改造补贴申请材料须经企业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查并签字盖章。
3.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申请表需另报送一份纸质原件(不装订)。
4.保荐机构按照程序暂时无法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需要出具一份保荐机构加盖公章的评价报告,证明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真实有效。
(三)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人
报送地址: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03-1号产权交易中心2楼A区)
联 系 人:刘东岳 许超伊
联系电话:58792807
四、注意事项
成果转化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到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核实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股改发生费用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