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州市总部经济集聚区认定及奖励
发布时间:2018-10-26 浏览量:696 收藏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集聚区,每年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50万元奖励。
总部经济集聚区是指集聚10家以上总部企业,由统一管理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招商、运营及统计等各类综合管理服务的区域。如为联合申报的总部企业,仅申报主体可以纳入统计家数。总部经济集聚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公共平台项目建设、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招商策划、路演活动等各类园区服务支出。集聚区管理机构要定期统计集聚区内企业信息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区相关部门通报。
广州市总部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农业
1.涉及生物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工业和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建筑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三)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金融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住宿餐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批发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房地产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6亿元;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自通知发布日起,各总部企业管理机构向所在区的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于11月2日前提交《2018年度广州市总部经济集聚区申报表》(附件2)及《总部经济集聚区四至范围》(附件3)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