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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资扩产奖励

发布时间:2023-08-22 浏览量: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4-23/2024-05-20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以事后奖励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按实际投入不超过5%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由市镇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二)重点支持四大战略性支柱产业、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链等企业;优先奖励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较高,以及列入年度动工计划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必须科学、真实、合理地制订绩效目标,并按规定配合做好绩效跟踪督查和评价有关工作。

  (四)如省、市政策文件对上述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有进一步规定,以省、市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具体申报条件

  项目投资主体为在东莞市注册登记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东莞市形成实际工业产能的制造业企业或其关联企业。

  (一)申报增资扩产奖励的项目投资主体为在东莞市注册登记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东莞市形成实际工业产能的制造业企业或其关联企业。

  (二)申报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内,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且立项文件中的项目投入必须包含新购置设备投资。项目于2022年7月1日(含,以同一项目代码的首张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之后动工,且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含,指项目支出时间,即发票、付款等时间须在此区间内)用于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的投资金额达1500万元及以上。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申报。申报企业(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不能再享受其他“大技改”政策资金。往年申报过本专项资金的同一个项目,在符合2024年入库申报条件要求前提下,可继续申报本专项资金。

  (四)项目的实际投入以发票等合法票据为准,以扣除可抵扣税部分后的金额进行核算,同时必须有对应的合同、付款信息,并记入项目单位的“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项目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否则不计入项目投入。项目每项实物支出应凭证、实物齐全,有凭证、无实物或有实物无凭证的支出,不计入项目投入。项目支持的发票金额(不含税)与付款金额(不含税)应遵循从小原则,项目投资额应核减相应完税金额。结算金额如为外汇,应换算成为人民币。

  (五)新建或扩建的工业厂房用地性质须为工业用地。



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增资扩产项目投资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和目录(附件1),目录应列明以下所提交的各种文件材料和页码。

  (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项目承诺书(附件2)。项目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投入包含设备投入等情况。

  (三)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所在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章的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四)项目申请报告(模板见附件4)。

  (五)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经办人(联系人)非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六)申报企业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七)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八)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一项目代码对应的所有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

  (九)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项目单位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的佐证材料。填写申报奖励的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投资明细表、新购置生产设备投资明细表和明细表汇总(附件5),提供对应的相关合同(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工程结算证明材料(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签字认定的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工程计价明细表,工程竣工造价结(决)算书等),发票,付款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确认资产的记账凭证,工程或设备(含铭牌)固定资产照片等相关资料。每份合同对应的工程结算证明材料、发票、付款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确认资产的记账凭证、照片等按顺序排序整理装订。(注:核心材料)

  (十)项目建设存在关联交易的,项目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及价格公允性佐证资料)。

  (十一)项目建设现场图片。

  (十二)增资扩产项目投资协议(如有)。

  (十三)项目单位认为需提供的其他佐证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胶装成册。

  备注:

  1.上述所有申报材料按顺序依次编排并A4纸张双面打印、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封面、骑缝和承诺书务必加盖公章。

  2.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书面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否则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佐证材料要提供盖公章的原件进行查验。

  3.若申报材料中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别的内容,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申报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