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实施区委、区政府“文化立区”的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文产办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均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
第四条 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大力扶持文化产业专业园区和基地建设
1.支持社会机构进行园区和基地建设与改造,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园区和基地,按照建设和改造实际投入资金的30%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专业园区及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开展公共服务活动,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个园区管理机构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园区和基地公共服务平台,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5.对入驻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6.支持各类机构建设低成本、便利性、全要素、开发式的文化产业众创空间。对运营状况良好、创新创业活动效果明显的文化产业众创空间,根据实际投入,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单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文化产业项目落户,积极引进重大产业项目
1.对由区外新迁入和新注册的文化企业,落户在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外的,属于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且具有较好发展潜质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对已落户在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外的文化企业,属于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且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在南山区新设的文化产业领域的总部或重大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资助上限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展投融资。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贷款,按贷款额5%以内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参加文化产业重大展会
1.对文化企事业单位单独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的,按不超过实际场租费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组织我区企业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的,按不超过组织单位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区政府组织企业参加深圳文博会的相关费用,包括组织宣传费用、场地租金、南山展区布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度给予相应补贴。
3.对我区文博会分会场的各承办单位,分别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补贴,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我区文博会专项活动的各承办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贴。
(五)鼓励企事业单位创优评级
1.对获得重要文化产业国际、国家和省级评奖奖励的区内文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项目,参照所获奖励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2.对获评文化产业领域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六)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或参加专业交流活动。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有关机构举办或参加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行业带动性强的专业交流活动,对每个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参加境内专业交流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参加境外专业交流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原创文化精品创作,促进自主创新。我区企事业单位原创文化产品(动漫、影视产品、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和电视台、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我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进行运营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运营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促进文化产品出口。对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产品在境外获得收入的,按境外收入总额的10%予以奖励。每家单位年出口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促进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版权、著作权登记。对获得版权、著作权登记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登记费用和代理费用总额,且最高不超过2500元奖励。
(十)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可予以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其获得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的50%,且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