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飞豹原创 项目汇总 龙华区金融业分项、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申报,最高资助5000万
关于开展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的通知
申报时间:1月14日-12月31日
最高资助:5000万
具体内容: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
资助标准:
(一)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 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含)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含) 以上至 10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800 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达到 10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的奖励;超过 10 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10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银行、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银行、证券、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 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实缴注册资本的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 按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至 1 亿元、1 亿元(含) 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对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股权投资企业。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 2 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者一年内实际募集资金达 2 亿元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的0.5%给予奖励,后续增资的,按增加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的0.5%给予奖励,合计最高 1500 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于实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
(六)其他金融机构。对在龙华区新注册登记的其他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至 1 亿元、1亿元(含)以上至 3 亿元、3 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金融类行业协会。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在 龙华区新设立的、会员企业数量符合民政部门规定且深圳市会员企业达到50%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及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在龙华区设立一级分支机构,会员企业数量在 100 家及以上且深圳市会员企业占比达到30%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金融类行 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为登记成立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 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 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金融机构包括以下七大类:
1.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含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专营机构是指由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
4.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且金融外包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 以上的专业法人机构, 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为金融企业信息技术运用、业务 流程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培训和考核认证等 提供外包服务;以及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5.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6.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上述五类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经纪、保险 公估、保险代理、保险销售、征信、评级、金融培训、风险 控制等获得深圳市金融主管部门支持发展的专业金融法人 机构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龙华区注册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7.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的总部或者一级分支机构。
(四)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需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含)以后设立或迁入龙华区。
因《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金融业资助类)(试行)》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到期,原政策条款均为落户奖励,故新政策“金融机构落户奖励” 追溯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
【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
资助标准:
(一)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新购置自用办 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0%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 600 万元,所购房屋 10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符合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申报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金 融配套服务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类行业协会、其他金融机构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 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 3 年以上的,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00%、最高 500 万元给予支持, 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单个企业可连续享受三年,所租用房不得转租。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金融类行 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为登记成立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 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 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购置办公用房奖励的金融机构需在 2018 年 1月 1 日(含)以后在龙华区购置办公用房;申请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的金融机构需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龙华区租赁办公用房,在奖励申请时间内有搬迁办公地址的可累 计计算合同期限。
【金融机构扩张奖励】
资助标准: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增加 1 亿元(含) 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含)以上至 10 亿元、10 亿元(含) 以上至 20 亿元、20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增资奖励,多次增资可重复申请,但增资后实缴注册资本的增加量仍处于同一档内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二)对金融机构并购重组区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龙华区的,按并购交易额 1 亿元(含) 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含)以上至 30 亿元、30 亿元(含) 以上至 50 亿元、50 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为登记成立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 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 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金融机构扩张奖励的金融机构需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认定标准。
(四)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符合金融机构扩张奖励条件的可进行申报。
【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奖励】
资助标准:
(一)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发行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融资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私募债等融资服务,经备案同意并成功完成融资的项目,对金融机构给予实际完成项目融资规模1%、最高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经认定完成融资的项目,对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给予项目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1%、最高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金融机构以投贷联动的形式,投资于区内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 ,给予单个金融机构每年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此奖励最多可连续享受三年。
(四)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资产证券化服务, 经备案同意并成功完成证券化融资的项目,对金融机构给予实际完成项目融资规模1%、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在龙华区设立或升级改造科技支行,对每个获得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支行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科技支行为龙华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总额每达到 5000 万元,给予科技支行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科技支行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
(六)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绿色贷款”,对金融机构给予年发放绿色贷款总额1%、每年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
(七)风险代偿。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且年度贷款担保额超过 5 亿元的,按实际发生风险的20%,给予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最高 200 万元的风险代偿;对向区内中小微企业发放首笔信用贷款、开展应 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融资的银行,按照坏账损失的20%,单个银行每年最高 500 万元进行风险代偿。
(八)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科技保险、贷款保 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按保费收入的10% ,对金融机构进行每年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金融类行 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为登记成立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 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 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